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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2-06 19:59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若上个月的工资不能反映员工的正常工资水平,在此种情况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五条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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