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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区地测科刘某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3-15 21: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二矿区地测科刘某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1993年8月13日13时50分,二矿区地测科刘某(男,地质工程师,40岁)在1300中段39川配合桂林地质研究院探矿过程中,被过往的机车撞伤而死亡。

一、事故经过

1993年6月25日,矿山部同桂林矿山地质研究院、镍钴院、二矿区等单位签订了《金川矿区矿床地质和物探找矿综合研究》专题合同。8月10日,桂林地质研究院徐振超等三人进入二矿,在二矿区地测科的配合下实施专题项目。

8月13日白班,二矿区放矿工黄某、电车工夏某派完班后下井到1300中段放矿。放完三趟矿后,帮助修车工把坏的矿车顶到41行绕道硐室修理。电机车从绕道出来后发现五、六个人拿着仪器电线,夏某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回答:“找矿的”。夏又说:“溜井口危险,我们要放矿,请注意点”。然后黄、夏继续放矿,项目专题组人员开始探矿。因巷道狭窄,车来时,找矿人员须往巷道里面躲避,等车过后才能继续工作。12时40分左右,黄、夏继续放矿,到拉第三趟矿时,看见探矿人员在39川岔口木头出坐着,其中一人示意电机车停车,问:“还要拉到几点?”夏回答:“大约拉到4点。”,说完继续拉矿。探矿人员见电机车干扰太大,干不成活,由地测科地质工程师刘某(男,40岁)出面对黄某说“我们大约再干十分钟到半小时,你们停一下行吗?”黄回答说:“我们再放最后一趟矿就停下,你们干。”在第六节车皮放完矿,探矿人员测完三个点,正测第四个点时,夏某开始顶车,在离1#漏斗口50—60米处探矿的人员见车动,急忙喊停车,但因车辆运行声音大,34行又放炮,炮烟大,能见度低,电机车司机夏某既未听见喊声,也没看见示意停车信号。在车离探矿人员约20米时,桂林院徐某高喊:“快跑”,徐某等2人跑到硐室,韦某、陈某躲到巷道边被风管压在一起受伤,而夏某听到“哎呀”一声,急忙刹车,在倒数第二节、第三节车连接处右边水沟中发现躺着一个人,全身淤泥,是地测科刘某,等现场人员倒车后把刘某救出时,刘某因头部胸部严重挤伤已经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机车行驶中,刘某没有及时躲避被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刘某同黄某对话时对黄某的说话有误解,黄某说空车回来再放最后一趟矿,而刘某认为空车回来就是最后一趟,故没有及时躲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电机车在1#漏斗处启动声音很大,在50米处探矿人员都听见了,并采取愰灯、高喊等措施叫停车,挡车距20米还未停时,其他人员都采取措施躲避,而死者作为矿山井下工作多年的老技术人员,思想麻痹,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躲避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项目组明知机车运行有杂散电流,对所测数据有影响,但他们为了早下班,心急冒险蛮干,违章交叉作业,不顾自己的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1300中段1#漏斗至41行溜井运输道因服务年限长,巷道变形严重,局部地段无安全间隙,黄某、夏某在此段巷道拉矿,又看见探矿人员作业,明知交叉作业危险,安全没保障,却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坚决制止或向上汇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管理上,在项目实施前没有根据多单位、多人员一起工作,人员不熟悉井下情况及作业地点的情况,制定和落实探矿作业点的安全措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做好本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来矿工作的安全教育,今后外单位人员来矿工作,先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安全教育,不允许下井。

2、从严要求,加强对放矿工、电机车工的教育,做到遵章守纪。

3、对科研或其他项目,实施前必须根据单位人员作业地点等情况制定详细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万无一失。

4、两个以上单位或多个人员、多个岗位交叉作业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所在工区督促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护工作。

四、事故教训

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的原因告诉我们,交叉作业必须有专人现场指挥,并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在具体作业中,必须按照顺序、按规程进行作业。机车运行前,必须确认前方有无作业人员,运行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时刻注意车辆的动向,该避让时一定要避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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