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顶板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我矿或相邻矿井同煤层的实际矿压观测资料,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矿井不得采用剃头开采及反程序开采;特殊情况需要反程序开采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及上级煤炭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工作面不准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支柱,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单柱,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并有试压记录,不得直接转入其它接续工作面使用。其它支护材料也要保证规格、材质合格。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支柱和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的顶板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安监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当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待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必须每班进行监测。使用液压支架时,必须设置并正常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要有专人负责,每天绘制工作面压力分析日报图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原始资料保存完好;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对单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并设置支护质量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支柱(架)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11.5MPa,综采液压支架不得低于24MPa,并每班安排专人对初撑力进行检查,发现初撑力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柱鞋直径要根据底板比压及工作面支护强度进行计算,柱鞋材质必须满足要求,控制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煤壁要平直,伞檐超过规定要及时处理。煤壁松软易出现片帮时,要有防止片帮的措施。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掩护下作业。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支好临时支柱。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不准随意留顶煤或底煤,对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顶煤或底煤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得继续采煤作业。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回柱前,要检查作业地点支柱是否齐全、牢固,特殊支护是否符合规定,后退路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柱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回柱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并严格执行“回柱八大要领”。当顶板来压或遇到其他险情时,要暂时停止回柱,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险情排除后方可继续回撤。
第三十六条 在回柱过程中如发生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或柱、梁被矸石掩埋的情况时,要先控制和维护好附近顶板后方可扒取柱、梁。
第三十七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带压移架。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且支架立柱伸缩余量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 支架出现咬架、挤架、倒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拉移端头支架前,应首先按标准维护好端头顶板,在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移架。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来压期间,放顶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放煤量,防止顶板垮落对支架造成冲击。
第四十三条 处理工作面冒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必须现场盯靠指挥,确保安全。
第二节 工作面安装和撤出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安装前,要认真检查上下两巷和切眼的顶板支护情况,对损坏、失效的支护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撤出前必须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技术、调度、机电、通防、运输、安监、施工区队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会诊确认,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新安支架必须接顶严密,初撑力达到标准规定,超高地段必须用合格材料足顶。
第四十七条 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技术、调度、机电、通防、运输、安监等单位和接产区队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正式投产。
第四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撤面造条件要保证合理的出架空间,顶帮必须使用锚网索支护或其他有效方式支护。
第三节 特殊时期顶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开面、初次放顶要编制专门措施,并成立初次放顶管理小组,负责初次放顶的安全工作;调度室要设置工作面初次放顶管理台帐,及时调度工作面推进度、顶板变化及初次放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当顶板坚硬,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垮落或缓慢下沉时,应采取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其方式和方法要在规程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遇断层、淋水、破碎带、过老巷、过冒顶区、压力集中区、顶底板松软、煤层倾角发生较大变化、托放伪顶开采等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编制可靠的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要使用端头支架,当端头支架和巷道帮之间距离超过规定时,要使用单体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控制顶板。
第五十三条 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支柱(架)应有防倒防滑措施。
第四节 上、下出口顺槽支护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两顺槽必须进行超前支护,支护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顺槽超前支护采用超前液压支架组支护时,要根据工作面矿压观测资料,合理确定支架组参数,推移步距应在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支护与安全出口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第五十七条 两顺槽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现有支护失效、巷道变形、漏顶片帮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两顺槽支架应与放顶线对齐;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处,在确保机头与转载机正常搭接情况下,允许拖后一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