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玺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节劳动纪律
第一条实行全员统一公开考勤或成像考勤,以集团公司下发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严格班中纪律,严禁生产工作期间睡岗、串岗、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干私活等,从事其它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和生产指挥,对不服从管理者立即停止工作,同时给予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按规定积极参加公司及厂里组织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会议、例会等活动,如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一次打不通者给予考核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班中喝酒、赌博,第一次扣除一个月工资,第二次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聚众闹事、威胁管理人员,轻者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影响公司整体形象或造成他人伤害的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承担相关费用,严重者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严禁破坏或违规造成公共财产、设备设施损失的,除以500—3000元的处罚外,同时承担相关维修等一切费用。
第八条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1、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2、对B类三违人员,第一次罚款500-30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个月内再次三违的,给予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对C类人员,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0-2000元;1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的加倍考核,第三次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发生人身伤亡、设备安全事故的第一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凡是有侵占、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盗窃倒卖公司财物者,一经查处,报公司按《打击盗窃、侵占公司财物的奖惩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公肥私、吃里扒外、内外勾结、利用公司职权向业务单位吃、拿、卡、要、收受回扣或收受他人财物及挑拨离间、蛊惑他人、损人不利己等内耗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影响集团公司形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下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检查、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纠正和监督各岗位规范操作行为,有查处安全违章、违规的直接权力,并负责制定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月度计划及交接班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各单位、部门一周一检查,班长班中随时检查的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当班整改和彻底解决未完成的搞好交接,不得遗留安全隐患,并搞好原始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公司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的整改文书必须按时、按期限完成,每项每拖延一天给予1000—5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加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必须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工作方法,认真组织好安全会议、安全月、安全培训、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厂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培训、新换岗员工必须经安全和设备操作培训,由熟练工带领,在岗位学习操作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设立安全宣传和提示栏,危险区域内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九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2、操作人员操作时穿戴劳保用品不规范者、长发外露者、有尘岗位不戴防尘口罩者、或不按规定穿工作服者。
3、擅自拆除挪用设备防护者。
4、检修不挂牌或先检修后挂牌者。
5、岗位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者。
6、液压站、润滑站、加油站、炸药库、井下工作区、配电室、考勤室等禁火区,吸烟或在厂区动明火者。
7、出现长明灯、长流水或人为造成的跑、冒、滴、漏现象及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或电炉子岗位责任者。
8、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领导带班下井或未认真填写带班记录的。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和一条龙管理程序,否则给予考核2000-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施工需按规定配备有害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天井施工、井下排险、独头掘进必须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且作业现场禁止无风作业,否则给予考核1000-3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相关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凡违章、违规操作者,每次给予处罚500-2000元,班长500-1000元,检查发现一个单位或部门一次出现2人违章违纪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单位对岗位及身边违章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一律视为袒护、纵容、包庇行为,每发生一次罚款500-1000元,在公司、职能部门检查时发现通风报信的对相关责任人、本单位负责人并双倍罚款。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凡本单位、部门员工都是应急救援队员,公司有关部门将协同各单位、部门按时进行救援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安全应急能力和应急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或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考核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考核相关责任者5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 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瓶口封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考核500-1000元。
第三十条 每台电器设备(包括电钻、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 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各种电气开关合(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工绝缘工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的、虽经登记批准但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的或因施工需要架设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室、主电室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者或存放食品、乱放杂物考核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时间检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电气负责人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责任人500-10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的合格证书,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500-1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罚款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 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六条 行车指吊人员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七条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在用的C形钩、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10%,罚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六节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第五十条 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5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佩戴安全袖标上岗,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二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岗,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四条 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也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次,罚单位和责任人500-100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戴手套打大锤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七节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禁火区动火,经发现后罚动火单位500-1000元,罚违章指挥者、违章动火者500-1000元。
第五十八条 禁火区发现烟头或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罚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上级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八节违反其它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六十条 开水箱、浴室、食堂机械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不全,或缺少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罚单位责任人500-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场所)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内通道平整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罚款单位责任人500-1000元。
第六十三条 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和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0-1000元。
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2、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3、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4、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罚安全责任人500-1000元。
第六十六条 生产现场“六不准”违反者罚款500-1000元。
1、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2、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3、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4、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6、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第九节公司交通车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无证驾驶车辆的。
2、把车交给无证人驾驶的。
第六十八条 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罚款500-1000元。
第六十九条 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区队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期间服从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不得自行其事,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车辆完好标准:车容整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转向系统、喇叭、仪表、雨刮器、倒车镜等安全可靠且运人车辆实行定员管理,车厢要有防护盖,严禁客货混装,否则禁止入井。
第七十一条 各车辆在工作区域内,必须遵守装车、倒车、停车秩序。因停车、倒车而影响整体工作造成的道路堵塞者,违者罚款1000-3000元。
第七十二条 车辆在巷道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避车位置进行会车,不得私自进行会、避车,按照空车让重车,运输车辆让人行车,铲运机、装载机让其它车辆,行驶中所有后车不能超前车(特殊情况除外),的原则,违者罚款当事人1000-3000元。
第七十三条 按照车辆通行秩序规范行驶,不得撞挤风水管线、电缆等设备设施,否则给予1000-20000元考核,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除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外,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平巷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30米,斜坡道车辆间距不得小于50米,井下行驶严禁超车。
第七十五条 在停车、等待装车的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如果人员须离车,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离车距离不得超过车前后周围10米,不得随意乱走动,违反者罚款1000-3000元。
第七十六条 所有等待装车运输车辆,全部停在公司指定位置,遵循从硐采上一辆车下去一辆车得原则,运送至选场的矿石必须按验料员指定位置倒放,服从指挥,否则给予驾驶员1000-3000元考核。
第七十七条 不得携带非工作人员进入采区,违者罚款1000-3000元,后果自负。
第七十八条 任何驾驶人员不得在班前、班中饮酒,第一次给予扣除一个月工资,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井下行驶速度:
1、平巷中行驶不得超过18km/h,工业园区不得超过30km/h。
2、通过弯道时不得超过10km/h。
3、机动车在井下行驶档位不得超过三档,上、下斜坡时必须挂二档或相适应的档位驾驶且中途不得换挡。
4、运送火工品、油料、人员的车辆,不得超过10km/h。与前后车保持100m的安全距离,空车行驶时不受此款限制。
5、通过作业区、巷道岔口、视线不良的烟雾区要减速慢行,不得超过5km/h。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信号、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不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行驶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车速,否则1000-3000元处罚
第八十一条 车辆必须配备经检查合格的4kg车载灭火器2个,不允许在主斜坡道、辅助斜坡道上停车或从事修理工作。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工作点的上方和下方至少5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带或路障,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拥堵。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挖掘机、装载机、破碎锤、皮卡车、加油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等)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的“三查”、“三保”维护保养制度,如不执行造成车辆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500-3000元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车辆维修人员(包括打黄油、电气焊)在修保车辆时要严把质量关,如因修保质量问题,按损失额80%赔偿。
第十节生产质量成本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生产质量成本管理以当月公司下达的生产技术指标计划为准,按2015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八十五条 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化验室提供生产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特殊情况造成全线停产1小时以上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生产中严禁作弊行为或质量问题,否则发现一次,均给予责任者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班处理。(质量以规定标准每增降0.1%考核100元为参考据),矿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定论给予1000-200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合理优化调整安排生产工艺用电高峰期的节点降低成本,部分容易调整的生产单位坚持夜间满负荷生产,白天检修的原则,选厂破碎系统夜间用电低峰期间(24:00-6:00)圆仓未满而破碎系统无故停车的,给予相关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十七条 原材料和备品备件领取实行领料单、厂长签字制度,厂长因事不在时,打电话请示同意后,方可领取。领料开单统一由统计员或值班厂长开领料单,开单人员要高度负责,开单时必须注明所领材料的使用处,否则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材料领取价值100元以下的由班长安排人领取,100—500元的由班长带人领取,500元以上的或大件由值班厂长安排班长带人领取。
第八十九条 领料人必须正确使用材料,班长对所领取的材料负责,单位要加强监管,做到物尽所能。对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材料,交回仓库,禁止乱扔乱放,否则处罚500-1000元,丢失原价赔偿。
第九十条 所使用备品备件、材料、工具中的确需回收的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对换下的旧件能修则修、能补则补,不得乱扔乱放,否则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全员要加强成本意识,认真搞好修旧利废、节能降耗,以低成本创高效益。对修旧利废、革新挖潜者,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成效突出者,报公司给予重奖。
第十一节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所属设备的一切维修维护保养由其单位、部门负责,并实行定人定机挂牌管理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特殊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按规定填写班检、日检、周检、月检等公司规定的相关记录并搞好记录管理。
第九十三条 操作工要做到“五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懂防护措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按照设备的维护、使用、保养规定,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确保设备达到安全的良好状态。
第九十四条 维修工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保养技术要求、懂质量技术标准、懂验收规程;会拆检、会装修、会调试、会鉴定),并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及有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巡迴检查力度,对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各类故障,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无损。
第十二节6S现场管理
第九十五条 加大6S现场管理力度,规范人的行为和工作标准。严格落实物资定置管理,设备挂牌责任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制定设备机械,区域卫生责任管理(三落实)不留死角,消除脏乱差,保持现场文明清洁有序(每月组织大检查一次)。
第九十六条 管理内容及要求
强化周围环境和设备卫生,设备环境必须划分责任区把责任落实到工段、车间、班组、个人,现场环境达到标准:
A无垃圾、无积水、无油烟。
B、有安全行走路线及设备安全标记。
C、场地平整,物品摆放整齐。
D、结合设备性能及工作条件,有防火防爆防冻防腐等设施。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所属责任区范围内现场管理经常进行下列活动:
A、整理:把用和不用的物品分开来,并把不用的物品舍去。目的现场没有放置任何妨碍工作的物品。
B、整顿:把整理好的物品明确的规划、定位,并加以标示,暂时不用的物品应定置摆放。目的是可以快速、正确、安全地取得所需要的物品。
C、清扫:经常清洁打扫,保持干净、明亮的环境,目的工作现场没有垃圾、污物、尘垢。
D、清洁:维持以上3S工作使其规范化、标准化,目的拥有整洁干净、明亮清爽的工作环境.
E、素养:自觉遵守纪律和规则,目的养成讲礼仪、有道德、自觉遵守纪律等习惯。
F、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前面5S实施的前提。
第九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管理人员不得将罚款分摊给有关员工承担,对公司已下文处理的(无特别规定),其单位不能再作处理,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另加倍处罚。
第九十九条 生产场所严禁带小孩和乱骑、乱放、乱停摩托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车辆一定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一百条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单位安排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工作区参观。
第一百零一条 全体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集团公司良好形象。
第十三节事故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班组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代班主任、安全员、责任人均罚款100—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分析,写出经过、分析、处理报告,通报公司;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款200—50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300-1000元;当班班组长、责任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3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研究处理,并组织召开公司的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发生单位人均罚款500-1000元,事故所在的班组人均罚款1000-3000元,直接责任人班组长、安全员、人均罚款2000-5000元,所属单位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均罚款3000-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加倍考核,后勤相关人员按80%考核,同时按责任的大小,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担相应得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月度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外另给予10-20万考核,且相关一切费用、责任由其项目部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公司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加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0元,视其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事故的行政追究
1、凡是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跟班的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一律降级;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执行规定罚款外,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领导一律给予留职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承担相应罚款。
第十四节奖励
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分为:
第一百零八条 表扬100-300元/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表扬:
1、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好点子、好思路、新创意被公司采纳利用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相关职能部门为生产一线热心服务,有突出贡献且具体事实者。
4、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荣誉获奖者。
5、忍受勉为其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一百零九条 嘉奖300-500元/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3、遇有险情,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维护员工安全、大胆揭发,确有功绩者。
5、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足为嘉奖者。
第一百一十条 小功500-1000元/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2、维护公司形象或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有其他重大功绩、及被评为安全先进单位的相关先进个人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功1000-3000元/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全生产贡献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为挽求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重大环保事故的直接立功者,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10000元。
2、为挽救或避免人身轻伤和设备、环保事故的直接立功者,给予一次性嘉奖500-5000元。
3、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发现安全措施有重大错漏或及时纠正、制止无票工作,从而直接防止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的立功者;防台风、防汛工作及时、有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一次性嘉奖100-3000元。
4、在事故处理中或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或工作认真,发现较大设备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或降低事故损害,给予一次性嘉奖100-1000元。
5、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嘉奖100-500元。
6、工作认真,发现较大或隐蔽缺陷,避免故障扩大;发现工作中较大差错或纠正违规违纪,避免设备或人身伤害者,给予一次性嘉奖50-100元。
7、在调查分析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嘉奖1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上级相关制度执行,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