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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的扩修、维修与回撤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3-20 19: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一节 巷道的扩修、维修

第八十九条 矿必须建立巷道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分工单位和分工负责人,定期对分管巷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九十条 凡进行巷道扩(维)修工作,必须有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一般巷道扩(维)修,即加密棚或换棚以及10m以内的扩(维)修,矿可每年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传达,并按措施要求抓好落实。

特殊巷道扩(维)修,即每米开帮、松上或落底超过1m3,巷道扩(维)修长度超过10m,或在巷道交叉点扩(维)修、换棚、处理落棚,以及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锚喷巷道改架棚等),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区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现场勘查研究后,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顶板特别破碎或巷道交叉点进行的扩(维)修工作,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现场盯岗掌握安全

第九十二条 发生严重影响运输、通防、供电、排水或堵人的冒顶事故,需立即抢险处理时,可由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和安监人员共同研究抢险安全措施,口头向施工人员传达后,由区队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抓好拟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三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十四条 在大断面巷道进行扩(维)修施工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平台上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使用好安全带,工作台的搭设要求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五条 巷道采取开帮、放顶施工时,必须逐排进行,严禁大面积空帮空顶。进行放顶施工前,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及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临时支护方式,并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在独头巷道进行顶板扩(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扩(维)修工作地点。

第二节 巷道的回撤

第九十七条 回撤巷道必须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并传达贯彻后方准施工。

第九十八条 有条件使用回柱绞车进行回撤的巷道,必须采用回柱绞车回撤。

第九十九条 回撤巷道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班长、安监员现场盯岗掌握安全,对巷道交叉口或顶板特别破碎处的回撤施工,必须有矿分管领导现场盯靠。

第五章 顶板离层仪安设、使用与观测规定

第一节 测点布置

第一百条 所有施工中的煤巷必须安装顶板离层仪观测顶板离层情况,安设测点进行巷道移近量观测。

第一百零一条 顶板离层仪应安装在巷道的中部或交岔点的中心位置,顶板离层仪的最大间隔距离,煤巷为50m,切眼为20m。断层及围岩破碎带、顶板淋水处、应力集中区、三岔门口或死叉门口、交岔点硐室等特殊条件下的巷道需安设顶板离层仪的。

第二节 安装方法

第一百零二条 顶板离层仪应按规定间隔及时紧跟掘进工作面安装,以便监测顶板离层的全过程。

第一百零三条顶板上按设计要求深度(比临近锚索孔深65-100mm),采用锚索钻机打直径27~28mm的垂直安装孔。

第一百零四条用安装杆将带有较长细钢丝绳的深层锚固器装置推到所打钻孔的孔底(大致位置与临近锚索上端高度一致)后,抽出安装杆,再将另一个带较短细钢丝绳的浅层锚固器固定装置推到与临近锚杆上端高度一致的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拉紧细钢丝绳,将T刻度指示环的红色边缘与0刻度对齐,然后用卡箍将细钢丝绳卡紧,左右移动指示环确认指示环移动不受卡阻,再度拉紧细钢丝绳确认钢丝绳不能再往外拉出,截去多余的细钢丝绳,记下此时T刻度指示环对应初始值S初,S初=0mm。

第一百零六条 拉紧细钢丝绳,将L刻度指示环的红色边缘与0刻度对齐,然后用卡箍将细钢丝绳卡紧,左右移动指示环确认指示环移动不受卡阻,再度拉紧细钢丝绳确认钢丝绳不能再往外拉出,截去多余的细钢丝绳记下此时L刻度指示环对应初始值S初,S初=0mm。

第一百零七条 安完测绳后,及时编号、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安装日期、距迎头位置、两测筒的初始读数等初始数据。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顶板离层观测的巷道,应在测点处设牌板,标明该巷道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观测人、观测点数等。

第三节 观测及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 顶板离层量观测:正常条件下从安装完毕到距掘进工作面50m期间安排专人每天测读一次;距迎头大于50m,单位时间应变量大于10mm/周时,每三天测读一次,5~10mm时,每周测读一次,并将测读结果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好,并整理登计到台帐上,总应变量超过30mm应加强观测,总应变量超过50mm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断层、围岩破碎带、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交岔点处的离层仪在距掘进工作面100m期间内,安排专人每天测读一次,其它按第一条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竣工后,巷道内所安设的顶板离层仪随同原始记录、台帐一起移交给采煤队(工作面按装期间由准备队负责)。采煤队和准备队按规定要求测读并做好原始记录、台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期间,距工作面100~50m时,按两天测读一次,距工作面小于50~30m时,每天测读一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观测数据实行现场观测并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上井后及时登录到台帐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掘进及回采期间两次测读数据出现明显变化时,必须加强安全监测。

第六章 巷道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推动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增强公司干部员工安全质量意识,提高矿井工程施工质量,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制定并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程设计人员要保障工程设计安全可靠,易于施工,尽量优化,因设计上的失误导致巷道质量问题,由设计人员按照损失进行赔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服务期间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服务期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因施工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验收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损失量进行责任赔付,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巷道施工期间发生或服务期间因施工质量造成的工程返工、维修等情况时,所有材料费、人工费等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生产调度中心、机电部、通防部及施工区队对施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二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在旬、月验收时要认真负责、忠实职责。如发现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进行责任追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严禁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通过验收,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赔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处必须建立健全矿井工程验收台账,载明工程名称、施工起止日期、施工区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人及验收人、工程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每项工程安设巷道终身制牌板,载明工程名称,设计长度,施工起止日期、施工区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开工位置悬挂。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处必须妥善保管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原始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等资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下所有巷道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开工与竣工验收制度,资料齐全,各种管理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凡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区队承担并追究监督验收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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