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矿业服务公司厂务公开管理办法
神东矿业服务公司厂务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和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行使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为指导方针,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使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的实施必须坚持在矿业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建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委、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职 责:
(二) 负责审批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三) 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的公开。
(四) 负责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中的问题。
第五条 监督小组。建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工会副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职 责:
(一) 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二) 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 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落实。
(四) 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五) 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六) 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第六条 工作小组。矿业公司建立由工会副主席任组长,有关科室负
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
职 责:
(一) 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计划、内容、形式、要求。
(二) 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三) 向职工群众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 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
(五) 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整改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开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纪检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各级领导要依法行使职权,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应该让广大职工群众知晓或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落实。厂务公开与各级领导依法行使职权要相辅相成。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矿业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符合矿业公司实际。
第十条 坚持保密原则。公开的信息要符合矿业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组织人事秘密等矿业公司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坚持促进矿业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的目的是推动矿业公司发展,厂务公开的重点应该放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堵塞矿业公司管理漏洞,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矿业公司改革与发展上来。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矿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矿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方案。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方面重要事项。包括矿业公司工资改革、调整、晋级方案、出勤情况、工作写实、各类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各类奖金发放方案、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优秀劳务工评选、转正考试情况、干部任免、减员、职工转岗分流和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方面重要事项。包括矿业公司财务预决算及月度费用发生情况、各单位年度预算指标及月度费用发生情况、五型绩效考核结果、班组核算报表、专项资金计划及成本工程计划、在外租房费及通勤费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物资供应方面重要事项。包括紧急或非供应链自购物资采购招标评标结果、米面油供应价格、肉食品供应价格、蔬菜(含水果)供应价格。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包括矿来公司管理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计划资金及公开招标项目数量、计划资金。
第十七条 党群工作方面重要事项。包括党费缴纳及支出情况、党员纳新情况、各类选进评选、部门写实、宣传费使用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独生子女费发放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民主评议矿业公司领导人员情况,矿业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矿业公司临时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形式和载体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也可在年度工作会进行。
第二十一条 矿业公司通过通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各部门,或通过矿业信息网、厂务公开栏、调度会议等媒介手段进行厂务公开。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出公开内容。承办单位(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向基层单位或矿来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核公开内容。基层单位一把手或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审核确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形式、时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落实公开内容。对公开的事项中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承办单位(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公开。凡职工群众争议较大或反映强烈的公开内容,公开单位(部门)要重新复议,并征得矿业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重新公开。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
(一)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在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
(二)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在单位互查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抽查、综合评定等步骤进行。各基层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厂务公开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评定,写出自查报告,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片或集中进行互查和重点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
(三)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采取听报告、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的方法,对职工意见较多的单位,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四)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在矿业公司政工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标准
(一) 机构健全。要建立起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办事机构,有规划部署,有工作制度和检查考核。
(二) 制度规范。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各类制度具体严密,公开内容真实完整。
(三) 监督有效。公开的形式多样化,便于职工群众了解和监督。
(四) 职工满意。实行厂务公开能够持之以恒,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各项工作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职工对厂务公开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 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或搞虚假公开的。
(二) 违反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整改、不答复,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三) 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在厂务公开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四) 经评议测评,大多数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不满意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 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 取消本单位和领导评先资格。
(四)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方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