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矿业服务公司过来用煤管理办法
神东矿业服务公司锅炉用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锅炉用煤管理,确保煤炭计量准确,煤质符合要求,合理有效利用锅炉运行燃料,保证用煤单位的锅炉燃煤供应不受影响,根据《神东煤炭集团锅炉用煤管理办法》,结合矿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用煤点的锅炉用煤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调度室统一安排实施。
第三条 锅炉用煤涉及的运输、计量、筛选、破碎工作由矿业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锅炉用煤运作及煤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矿业公司锅炉用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成 员:经营管理部、技术管理部、供应部及各二级相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定矿业公司锅炉用煤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二) 审定矿业公司锅炉用煤管理实施方案。
(三) 负责矿业公司锅炉用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职责:
负责锅炉用煤的运费审核与费用结算工作。
第七条 技术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制定不同型号锅炉的用煤标准。
(二) 负责锅炉用煤的煤质监督与节煤技术的指导和管理,并对存在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按“五定原则”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三)负责审核锅炉用煤单位的月度与年度用煤量计划。
第八条 供应部职责:
(一) 负责制定锅炉用煤管理办法及煤场管理和煤炭运输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岗位职责。
(二) 负责锅炉用煤月度、年度计划及煤粉锅炉年度煤粉计划的统计上报。
(三) 负责根据锅炉用煤发运票据,统计各单位锅炉用煤量,并按时上报公司总调度室。
(四) 负责锅炉用煤破碎、筛选费用及运费结算量的提供。
(五) 负责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协调煤场管理和煤炭运输遇到的问题。
(六) 负责锅炉供煤有关票据的印制、发放、流转、收集等管理。
(七) 负责公司锅炉各供煤点及煤场的监管工作。
(八) 负责对锅炉运煤车辆封条管理进行查验、监督与考核。
(九) 负责对煤场存储和运输的煤炭,查验、监督与考核有关煤质和数量。
(十) 负责对煤炭运输和煤炭破碎、筛选承包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九条 乌兰木伦服务部职责:
(一) 负责煤场及煤炭运输现场管理,确保煤场正常运转及煤炭运输。
(二) 负责对运煤商和筛选单位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 负责煤炭进量、二次筛选、发运等环节的数据统计和票据流转等工作。
(四) 负责乌兰木伦矿供煤区域内的运煤调度、协调及现场二次筛选后煤炭发运工作。
(五) 负责煤场相关业务的协调及煤质采样化验、计量确认、煤量统计及上报等。
(六) 负责对各供煤区域内运煤车辆封条监督工作。
(七) 负责石圪台矿、神山矿供煤区域内的运煤调度与协调。
(八) 根据用煤单位的用煤计划、应急需求及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协调用煤单位,合理安排煤炭运送及储备,确保锅炉用煤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用煤单位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锅炉用煤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 负责本单位锅炉用煤及存储煤炭场地的管理。
(三) 负责运煤车辆到达本单位用煤场地卸煤时的封条查验、计量等监管工作,每次卸煤必须按照过磅单吨位如实记录。
(四) 负责本单位锅炉用煤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 配合验收小组对本单位锅炉用煤的运输、验收管理。
(六) 配合验收小组对本单位锅炉用煤的煤质进行采样和送检化验。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是锅炉用煤的责任单位,其职责:
(一) 负责锅炉用煤从供煤单位地面到用煤单位场地的运输工作。
(二) 必要时配合验收小组、锅炉用煤使用单位,对拉运的锅炉用煤煤质现场采样,并送检相关煤质化验室。
(三) 配合供煤单位、验收小组、煤场管理人员对锅炉用煤进行过磅计量,并领取过磅单。
第三章 锅炉用煤参考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煤发热量标准为5000大卡/千克。
第十三条 锅炉耗煤量计算:
锅炉小时耗煤量=锅炉吨位(T)×锅炉类型标准用煤量(T/h)×锅炉平均出力系数(%)。锅炉平均出力系数依据历年运行经验暂定为70%。
第十四条锅炉类型及标准耗煤量参考值:
锅炉容量(T/h) | 蒸汽锅炉(T/h) | 热水锅炉(T/h) | 常压热水锅炉 (T/h) | 热风炉(T/h) | 煤粉锅炉(T/h) | 天然气炉(m³/h) |
0.5 | 0.06 | 0.055 | 0.05 | 39.5 | ||
1 | 0.12 | 0.11 | 0.10 | 0.11 | 0.10 | 79 |
1.5 | 0.18 | 0.165 | 0.15 | 0.165 | 118.5 | |
2 | 0.24 | 0.22 | 0.20 | 0.22 | 158 | |
2.5 | 0.30 | 0.275 | 0.25 | 0.275 | 197.5 | |
3 | 0.36 | 0.33 | 0.30 | 0.33 | 237 | |
4 | 0.48 | 0.44 | 0.40 | 0.44 | 316 | |
5 | 0.60 | 0.55 | 0.50 | 0.55 | 395 | |
6 | 0.72 | 0.66 | 0.60 | 0.66 | 474 | |
8 | 0.96 | 0.88 | 0.88 | 632 | ||
10 | 1.20 | 1.1 | 1.0 | |||
15 | 1.80 | 1.65 | 1.5 | |||
20 | 2.4 | 2.2 | 2.0 | |||
25 | 3.0 | |||||
35 | 4.2 | |||||
40 | 4.0 |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煤场筛选单位要按照煤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及时对煤场的混煤进行筛选和破碎,不得有混煤和块煤积压占用场地。筛选和破碎面煤粒度不大于125px。
第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锅炉运煤运输车辆、装载机等由运煤商自行安排,运费统一由矿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煤质化验结果,按月结算。
第十七条 运煤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外形整洁,且在装运过程中必须遮盖篷布,防止沿途撒漏和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地方煤管部门的煤管票由运煤商负责协调领用,矿业公司按照实际运煤量和煤管票收费价格计算煤管费。如遇特殊情况,由矿业公司向神东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运煤商负责协调煤炭运输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其他一切问题。
第二十条 运煤商要严格按照矿业公司的要求,将煤炭从供煤点运输至各用煤点锅炉房。
第二十一条 供煤点至用煤点的运输距离由矿业公司供应部组织经营部、运行管理部及承运单位,根据实际行驶路线共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拉运锅炉燃煤时间一般安排在白天承运,如遇特殊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夜间或节假日供煤时,用煤单位须提前通知矿业公司验收小组和承运单位,验收小组安排承运单位按时供煤,并留守值班人员与用煤单位、运煤商共同验收数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供暖锅炉正常运行,各用煤点锅炉燃煤(包括煤粉炉和热风炉)的场存量,须储存一周以上用煤量。储煤场地较小的用煤单位要采取措施(如用装载机推高煤炭堆积度等)或协商被服务单位扩充储煤场地。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锅炉燃煤煤质在运输途中不发生变化,其煤质管理由矿业公司技术部、供应部及验收小组、用煤单位共同监管。不定期对供煤点与用煤点的煤质进行抽样化验。
第二十五条 各用煤单位必须按月建立锅炉用煤煤质台账,如果超出月度用煤计划,必须分析其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报矿业公司技术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运输至各使用单位的锅炉用煤量可以采取抽检方式,由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随机对运煤商的供煤车辆进行抽检,如果抽检结果少于实际运煤量,那么本批次的煤量就以此为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验收小组人员要经常对煤炭运输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矿业公司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矿井直接供煤点和洗煤厂供煤点的煤炭计量分别由矿井调度室、洗煤厂与对应的矿业公司服务部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每次供煤量须双方据实签字确认,并于每月28日汇总后报公司总调度室;凭借承运单位运输车辆运输煤炭,其运输量以计量数据以及供煤单位、验收小组、用煤单位在过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用煤单位的月度用煤计划与实际用煤量务于每月28日前向矿业公司报送,矿业公司与用煤单位核对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报公司总调度室。年度用煤计划必须于每年度采暖期开始前两个月上报矿业公司,经矿业公司审核、汇总后上报公司总调度室。
第五章 票据及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用煤过磅单、煤管票等票据统一由矿业公司管理,由供煤单位和各用煤单位开票员负责领取使用,并负责供煤和拉煤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与领取使用票据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领交记录。
第三十二条 矿业公司票据管理业务主管,负责回收过磅单和煤管票等票据的存根,并做好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 用煤票据实行一车一票制,运煤车辆到达装煤或放煤地点时,开票人员在现场开票,并写清日期、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用煤地点、名称、驾驶员姓名、车牌号、净重量等,并由开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运煤车辆到达用煤地点后,经矿业公司验收小组与用煤单位验收人员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并加盖用煤单位公章,票据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运煤过磅单的每联必须由发煤方负责人和开票人、矿业公司验收小组、用煤单位领导和当班人员签字确认,并各自妥善保管相关过磅单联。
第三十六条 开票人员开票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涂改,不准弄虚作假,保证票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七条 开票人员要严格把关,按核定量装车,不准出现超欠量装车现象,如出现超欠量装车现象的一律不给开票。
第三十八条 开票人员要正确使用票据,填写票据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票据内容,一经作废在作废的票据上一至六联均写上“作废”二字,交票时一并交回矿业公司。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煤耗标准是考核各用煤单位锅炉用煤量的参考依据和考核标准。
第四十条 各用煤单位在锅炉用煤期间,由技术部负责按照《矿业服务公司关于加强节能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神东矿服〔2014〕15号)中的节能环保指标分解表和节能环保五型绩效考核表的有关要求按月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煤炭计量按照执行,如果连续三次抽检与实际运量不符,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视情节一次处罚运煤商20000元。
第四十二条 运煤商私拆运煤车辆封条,每次处罚运煤商20000元。
第四十三条 供煤点与使用点的煤质经抽检化验发生变化时,按照煤质发热量降低量对运煤商进行处罚。
(一) 50-100(含)大卡之间,每次处罚2000元。
(二) 100-150(含)大卡之间,每次处罚5000元。
(三) 150-200(含)大卡之间,每次处罚8000元。
(四) 200-250(含)大卡之间,每次处罚12000元。
(五) 250-300(含)大卡之间,每次处罚15000元。
(六) 300大卡以上,每次处罚20000元。
影响正常供暖时,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进行处罚,每影响一天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用煤单位不得私下与运煤商利用工作之便相互串通,将煤炭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任何私利。一经发现或得到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对用煤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红线管理办法》追究其责任。用煤单位场地煤炭丢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处以丢失煤炭吨位当时市场煤价两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运煤商在运输过程中决不允许将煤炭向外流失或调换煤种,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或得到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情况属实立即取消供煤运输资格,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处以票据吨位当时市场煤价两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进入煤场运煤车辆,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按指定地点及顺序排队装煤,不允许乱停乱放堵塞场内交通。对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运输过程中的煤质安全,从煤矿放煤点到煤场、煤场到运煤点,运输车辆全部盖苫布贴封条,途中不得私拆封条,违者视情节每次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运煤商、煤炭筛选破碎商不得将煤场存放的煤对外出售,不得在筛选过程中偷换或掺混其他劣质煤,违者视情节每次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运煤车辆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在院内或场内鸣喇叭,进入院内或场内车速控制在规定时速之内,违者每次罚款300元。
第五十条 运煤车辆、装载机不准损坏煤场设备、设施等。如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处以2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运煤车辆不准出现超满外溢,如出现超满撒漏现象,视情节每车次罚款1000-10000元。
第五十二条 严禁验收小组、用煤单位相关人员与运煤商和煤炭筛选破碎商相互串通,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一经发现或得到举报情况属实者,对矿业公司员工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红线管理办法》执行;对运煤商立即取消其在神东终身运煤资格,并从运输费用中处罚20000元。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运煤商擅自将锅炉用煤拉运到矿业公司合同用户以外之处私自卸煤,如发现或得到举报情况属实对运煤商处以1000元/吨的罚款,并永久取消其在神东运煤资格。
第五十四条 煤场筛选破碎商未按照煤场管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筛选和破碎,每积压1吨分别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筛选粒度要求进行筛选和破碎,分别处以200元/吨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技术管理部和供应部共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