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激励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对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山西焦煤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经集团公司审批已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 集团公司成立“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集团公司副职领导及副总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改办),办公室设在组干处,组干处处长为“职改办”主任。
第4条 “集团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职改办”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山西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厅、山西焦煤集团、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和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考试报名工作等 。
第5条 集团公司对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组干处负责全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政工系列、职教系列、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推荐工作;负责工程系列中、初级及职教、政工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经、会、统、审、卫生等系列中初级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科目(模块)等考试报名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矿(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考核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向集团公司推荐本单位符合评审(认定、报考)条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材料上报工作,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考核工作及专业技术职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第6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集团公司主要设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图书档案、职教、法律、计算机、新闻、群众文化、政工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等级别。集团公司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部门见下表:
专业技术岗位 | 允许设置的部门 |
工程系列 | 生产(调度)、机电、通风、地测、选煤与煤质、技术、安全、基建、环保、企管、供应、计划、劳人、运销、质量标准化、房地产、职工学校等科室;生产区(队)、车间等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部门。 |
经济系列 | 供应、计划、劳人、运销、企管、行政办等科室;多经、工贸、生活后勤公司等经济管理部门。 |
会计系列 | 财务、审计、工会财务部等科室及具有财务管理业务的部门。 |
统计系列 | 统计、计划、供应等科室及具有统计业务的部门。 |
审计系列 | 审计科室。 |
卫生系列 | 卫生、计生科室、医院(卫生所)等卫生部门。 |
职教系列 | 员工学校、职工学校等部门。 |
图书档案系列 | 档案、劳人科室及具有图书档案管理业务的部门。 |
新闻系列 | 宣传部、电视台、报社等从事新闻、记者、编辑、播音等专业的部门。 |
计算机系列 | 监测、监控等从事计算机专业的部门。 |
群众文化系列 | 工会、团委等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部门。 |
法律系列 | 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部门。 |
政工系列 | 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委监察、信访、工会、团委、机关党委(总支)、老干部、计生、武装保卫等部门;专职党支部书记、专职工会主席等专职从事政工工作的人员。 |
第7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做到“因事设岗、岗职匹配、精简高效、结构合理”。设置要有利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升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资格的人员就可满足岗位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3、最适合岗位原则:设岗必须在集团公司核定的专业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专业所在系列。
4、结构比例合理原则: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高、中、初级岗位设置一般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第8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及机关处室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作性质、主要职能,以科室(部门)为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方案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权限清晰。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方案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核,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第9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基本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职称管理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必须保证必要的人才储备。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加强考核,注重实绩,严格程序,逐步提高评定质量。
3、集团公司统一行文确认本级或上级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的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统一行文确认参加全国考试通过的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4、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把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认定表、评审表、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按规定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10条 通过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程序:
1、认定范围:国家承认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不包括电大、函大、职大、业大以及自考等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经单位考核鉴定符合任职条件,可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认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11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程序:
1、集团公司组建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政工、职教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向上级评委会推荐参加评审。
2、集团公司下发(转发)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意见。
3、各二级单位根据评审文件要求,组织申报人员准备申报材料,向集团公司推荐符合晋升条件的申报人员。
4、集团公司职改办对推荐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或经集团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向上一级评委会推荐参加评审。
第12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程序:
国家规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法律等系列中初级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集团公司职改办以通知形式公布当年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各二级单位根据报名要求组织申报人员准备申报材料,向集团公司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申报人员。
3、集团公司职改办审核并汇总申报材料,统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4、参加实行网络报名的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前应在集团公司职改办进行登记备案,否则,集团公司将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5、确认资格人员需提供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中级)、学历证书等材料。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得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考试报名: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考核的;
2、现不在推荐评审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的;
3、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及虚假材料的;
4、严重违章违纪,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14条 调入集团公司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调入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由集团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无效。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15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原则
1、坚持评聘分开、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2、坚持客观、准确、公开、平等的原则;
3、坚持按需设岗、岗职相符、以岗竞聘的原则;
4、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择优聘任、岗变薪变的原则。
5、对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其主要从事的专业岗位为主,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聘任一个专业技术职务。
第16条 聘任形式及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可分为同级聘任、高职低聘、续聘、待聘等多种形式。
1、同级聘任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致。聘任条件为:取得与工作岗位(系列)相同或相近的任职资格;专职在岗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聘前、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高职低聘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高职低聘:因岗位数额限制,未竞聘到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能履行与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职级岗位职责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已满,单位按原岗位职务继续聘任;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由一个单位(部门)调入另一个单位(部门),调入单位按原岗位职务对其继续聘任。续聘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相同。
4、待聘是指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因本单位无合适或相应的岗位而未被聘用的人员,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被解聘的人员。对待聘人员,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并鼓励其流动,待有合适岗位后,再行竞聘。
第17条 聘任方法及程序
1、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2、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鉴定,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完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聘任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按照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受聘人员;
4、单位用会议或张榜公布形式对拟聘任人员进行为期3~5个工作日的公示,收集群众意见;
5、单位以文件形式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核发聘书。聘任证书的发证单位统一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改办”。
7、调入人员的续聘方法按照以上初聘程序进行。
第18条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1、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对应的;
2、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或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聘任。
第19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解聘、低聘: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考核不称职的;
2、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犯有严重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受党内、团内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经查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的;
4、凡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聘。
第20条 聘任时间及聘期
原则上,在集团公司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一个月内,各单位开展聘任工作;续聘工作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按照国家规定,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聘任文件应注明聘期的起止时间,聘任的起始日期为发文的当月1日。
第21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受聘担任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受聘的次月起,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有关待遇。对于解聘、低聘或不再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公布解聘、低聘或不再续聘之日的下一月起,停止执行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其有关待遇。
第六章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第22条 为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团公司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等多种类型,采取群众评议与专家、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23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各单位应成立由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专家、组织人事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组织工作。年度考核应在当年年底或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待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24条 集团公司组干处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考核不认真、敷衍马虎的单位,予以督促其改正。对不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认定、评审(考试报名)或延迟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25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要以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为主导,注重德才兼备的标准;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专业工作实绩等主要内容,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26条 考核程序。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并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经群众评议后,由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考核意见,确定等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27条 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其中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数的15%以内。因本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称职处理。
第28条 考核结果由单位(部门) 采用会议或张榜公布的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须报集团公司职改办备案。
第29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1、对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已具备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或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对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结果的要求为: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和任现职期满的考核结果必须均在称职以上(含称职),且其中应有一次为优秀。
3、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4、对考核为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低聘或解聘处理。
5、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试报名。
第七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30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意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接受继续教育结果要逐步挂钩,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及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31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普及型知识。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的主要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第32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4天或24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8天或48学时。
第33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需要,是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积极地创造有利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继续教育活动,促使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方向,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34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
第35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36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