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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4-01 14: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能源集团范围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属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职工董事的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能源集团员工;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

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工会副主席、监察或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票方可当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如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及生产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决定聘任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等,应事先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告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时间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工会委员会以及其他形式,广泛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调查收集的职工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表达和反映。

第六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报告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第十九条 联系职工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通过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听取职工的反映和要求。尤其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二十一条 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培训制度。公司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评议奖惩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决定奖惩或罢免。

第七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规定提出替补人选,公司党组织审核同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八章 相关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行政方面应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相关会议并保证其发言和表决权。工会要认真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能源集团各权属公司制企业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相关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能源集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能源集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能源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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