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厂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能源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集团及各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能源集团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稳定相结合,在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真实、准确、严肃和及时的同时,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
(三)坚持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范围和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四)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时间和形式,使厂务公开工作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对厂务公开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工作,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履行好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同级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企业行政是厂务公开的主体。要将厂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面、主动、真实、及时提供公开所需的资料。坚持将厂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为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工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运作部门。各级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工会、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组成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对厂务公开实施情况定期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以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条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根据厂务公开的要求,制订部门的公开工作细则,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由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职工人数较少而未建职代会的企业,应以全体职工大会作为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等职权。
第十三条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厂务公开要根据企业实际设立日常相对固定的公开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
第五章 厂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制定方案。根据企业情况或职代会提出的要求,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业务承办单位或部门就公开事项制定具体公开方案。
(二)进行内容审查。凡是向职工公开的内容,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有关业务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准备情况和具体公开的方案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三)明确公开方式。根据公开事项内容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时限、范围和公开的实施方式,按事项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具体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实施公开。
(四)认真进行整改。各单位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在厂务公开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要认真采纳,提出整改办法,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实施整改。
(五)及时反馈情况。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反馈、公开。
第六章 厂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厂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定期公开;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后的三日内公开。
以上三款规定的公开时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监督检查小组要定期对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机构是否健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有规划部署、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二)制度是否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具体严密,厂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
(三)执行是否得力。公开内容及时有效,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发挥,厂务公开的形式多样化,便于职工群众了解和监督。
(四)职工是否满意。实行厂务公开能够持之以恒,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各项工作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确解决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职工对厂务公开有较高的满意率。
第八章 厂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先进的评选。
(一)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不提交的;
(四)对整改事项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及评先树优挂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能源集团各权属企业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经相关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能源集团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能源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