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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5-26 16: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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