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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