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梗阳煤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9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4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46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0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5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56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64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6
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70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73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75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96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00
安全生产问责及其责任考核制度 103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110
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定期报告、整改销号、档案管理制度 116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125
关于加强旬检月验管理的若干规定 130
群防群治管理制度 131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制度 134
安全自保体系管理制度 13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煤矿六长及其它领导
矿 长:于根旺 安全矿长:杜家锦
生产矿长:张根元 机电矿长:刘彦杰
总工程师:鲁登科 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李国庆
技术副总:田俊杰 机电副总:王 学
开拓副总:谢太生 安全副总:郝明寅
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主要业务科室设有:
安监处、生产基建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供应科、财务科、土建环保科、安保科、企划科、地测科、劳资科
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监科科长:王江平 生产基建科科长:马鑫
机电科科长:杜希民 调度室主任:谢太生
土建环保科长:田俊平 办公室主任:武文清
通风科科长:阳光明 地测科副科长:王为平生产
安监科副科长:柴陆宏 基建科副科长:缑剑英
机电科副科长:张凯 调度室副主任:于洋
供应科科长:王强 财务科副科长:赵海枝
供应科副科长:李先 财务科副科长:樊建林
办公室副主任:钱尉良 土建环保科副科长:宋俊伟
机电科副科长:李耀龙 安保科副科长:袁来保
办公室副主任:姚治平 人事劳资副科长:赵毓鹏
调度室副主任兼运输队队长:冀鸿运
机维队队长:吕长春 机维队副队长:苏宏伟
机维队副队长:张国栋 地面维修队副队长:田金锁
安保队队长: 常军军 探放水队队长:谢俊礼
通风队副队长:靳明 通风队副队长:郄炳文
机电科设备组组长:杨跃勤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制度约束,做到时时、事事、人人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 长
第一条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令和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贯彻“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二条坚持原则,从严治矿,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检查和落实。
第三条经常深入井下基层队组,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从实际出发,针对性采取措施,不断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负责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有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部门、安全部门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薄弱环节,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并保证实施。
第五条负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具体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落实。
第六条负责半年一次的有关全矿安全委员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具体安排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实施。
第七条负责组织领导每月至少一次的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一般问题责令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进行“三定”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提前采取措施,做到超前管理。
第八条负责组织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执行,组织落实矿井安措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负责亲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追究、分析、处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生产副矿长
第一条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法规、通知、通报等,是分管科队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责任者。
第三条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矿长负责。对各作业地点的规程、措施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负责召集分管业务部门和队组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经常深入井下和分管业务范围的科室、队组,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办公,具体解决安全方面的实际问题,主动参加矿组织的旬检月验工作,组织隐患问题“三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条参与矿和上级部门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反映本系统范围安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本系统的安措工程,落实公司、矿及上级部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
第七条协助矿长领导防洪、防水、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工作。
第八条参与矿和本系统内事故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本系统的安全质量月终考核。
第九条组织合理采掘布置,改革采掘工艺,使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征集群众合理化建议,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机械化程度,提高单产单进,提高生产效益,改善生产环境。
机电副矿长
第一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定,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是分管科队及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责任者。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和检查落实机电运输系统各种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并组织处理机运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负责全矿井下的管路、输电线路、通讯、信号线路及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定期维修工作,组织编制机电设备更新、设备大修计划及机电设备监测节能计划,做到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消灭失爆,“三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供电、安全运输。
第四条经常深入井下队组,组织参与机电、运输系统的旬检月验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分管系统范围内安全隐患问题,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五条负责召集分管业务部门和机、运系统安全办公会议,解决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同时将实施情况向矿长汇报。
第六条负责本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定期对大型设备进行技术测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并做好检修、验收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安措工程,参与矿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会议和检查,对系统内提出的问题要安排落实处理。
第八条负责组织检查机电设备及配件选型、质量审查工作,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总工程师
第一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定,正确行使《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煤矿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全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有关各工作地点规程和措施,并检查落实,组织审查矿井各种设计、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条负责全矿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使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科技研究作用,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负责每月至少一次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会议,从技术上研究本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经常深入井下队组,解决安全质量中技术问题和通防工作中的重大隐患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到超前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尤其是重大事故预防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措施,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第六条组织、领导通防自检工作,及时组织“三定”和隐患处理工作,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月终考核。
第七条完成本业务范围内技改工程,参与领导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对通防事故和防治水事故亲自组织分析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积极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证。
安全副矿长
第一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指令、规程、通知、通报,并结合本矿实际参与制定相应措施,监督检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执行情况。
第二条参与研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全矿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当形成决定后行使监督执行和检查落实职责。
第三条负责组织全矿性井上下安全质量检查工作,井下按旬检月验执行,每月不少于三次,地面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负责“三定”,并监督落实,严格考核。
第四条领导全矿安全监督和井上、井下工程质量监督监察工作,监督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制定各项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矿井设计和新设备、新工艺试验及安全措施的监审,参加大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监督监察“三大规程”,各项安全制度的实施,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众安全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负责组织主持每周的安全办公会和检查队组的安全会议及学习会议的执行情况,抓好安全管理和安全质量方面各项考核工作。
第九条协助矿长做好重大事故的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领导一般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和事故排查工作,完善各种安全制度,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真正把安全监督落实到实处。
第十条监督监察矿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二条 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行使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并保证具体实施,在分管范围内,对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条 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通风系统、瓦斯检查等工作。针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和解决问题,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实现通防人员素质整体提高。
第八条 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质量自检和参加全矿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隐患“三定”及落实排查工作。
第九条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从技术上吸取教训,改善技术管理。
第十条协助矿长搞好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科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科长
第一条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行政领导及技术指导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其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和培训工作全面负责,是本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条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用“三定表”,通知单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并监督、检查、落实其执行情况。
第五条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验收的组织工作。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六条具体负责安全科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对全矿的安全情况总体负责考核。
第七条经常深入井下,及时督促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各种隐患问题,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结合实际,处理好安全生产关系。
第八条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每周的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同时组织检查各队组织“两会”活动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当好安全矿长的参谋。
第九条负责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各种安全活动。
第十条抓好小分队的管理工作,负责三违及三违纠纷的处理,以及“三违”人员的学习工作。
调度室主任
第一条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第二条负责夏季“三防”工作安排、落实,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要做好记录,及时反馈,认真处理。
第三条深入现场,掌握生产过程的第一手资料,对水患、煤尘、顶板、机电、运输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询问和检查。
第四条在生产矿长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各种生产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调有关领导搞好安全生产。
第六条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负责组织人力、物力、车辆等,并组织尽快恢复生产。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第七条负责组织开好班前会,对重点区、薄弱区安全工作要有安排、有落实、有记录。
第八条负责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认真考核,并掌握其井下活动动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九条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加周五安全办公会议,组织和参与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第十条组织好本科人员的业余安全知识学习,掌握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制度,熟悉抢险、救护、避灾的一般知识。
调度室副主任
第一条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完成领导及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协助主任搞好调度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主任不在时对本部分的安全工作全面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是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者。
生产科科长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安全技术规定,在安全管理上和安全技术管理上负有双层责任。
第二条协助生产矿长、总工做好采、掘、开队组安全技术全面管理工作,按照“三大规程”制定内容,组织生产现场落实。
第三条负责编写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审查规程和措施,并深入现场检查其执行情况,对其工程质量隐患具有监督把关责任。
第四条负责工作面设计、施工、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措计划编制,对其分管范围工程负责落实考核。
第五条参与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对采、掘、开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协助培训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倡导队组搞好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支护材料管理和其质量使用反馈信息工作,对所管辖范围内队组发生事故要组织技术鉴定、分析处理。
第七条不定期地向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与其它单位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八条严格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确保基础资料齐全,按期归档。
第九条每月初负责主持召开科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配合生产调度做好采掘工作面生产准备工作,使队组衔接正常,均衡生产,正规循环,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条负责研究改进施工,采煤方法、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单产、单进,降低消耗。
第十一条 负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安全措施制定。
机电科科长
第一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全矿机电运输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负责。
第二条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管理文件、规定、条例、指令等,并认真检查落实。对全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编制全矿机电设备维修及大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及重要材料、配件、电力、专用工具的消耗计划、年度安措计划,做到安全、经济、合理,达到生产高效和低消耗。
第四条负责全矿井上下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对井下设备管线、硐室、轨道等每月巡回检查。认真组织全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三定”,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第五条经常深入井下和地面各重要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尤其对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设备每月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提高完好率,消灭失爆。
第六条组织机电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并开展现场比武,提高机运人员安全操作水平。
第七条参与矿有关安全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做好机电、运输事故的抢救检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积极发展和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组织机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推广和鉴定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改善劳动条件,逐步提高机电人员技术水平。
通风区副区长
第一条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并具体实施。
第二条负责领导通风队的技术业务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通风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三条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资金的分配办法并实施。
第四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监督,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放炮和火工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参加组织本业务系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边远区、薄弱区每旬不少于一次自检,并组织通防问题“三定”,并监督落实。
第六条全面负责通风调度,测风测尘及通防仪器修理工作,负责落实巷道贯通的风向调整工作。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
第七条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通风工作会议,参加矿各种安全会议,并负责审阅通风系统各种报表,做到及时、准确。
第八条参加组织通防系统的事故抢救、追究、分析、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九条负责编制年度安措计划及通防所需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的购置计划,通防装备的更新计划,并严格把好质量检查验收关。
财务科科长
第一条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资金方面优先考虑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的投入,对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安措项目投入,确保资金落实。
第二条负责本单位的业务保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三条严格财务政策,执行财务制度,合理组织全矿资金正常运转,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需要。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保安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四条负责安措费用成本工程资金落实,为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尽职尽责。
第五条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使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加强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协助矿长落实。
第二条负责召集会议,认真做好记录,整理会议记录,并及时下发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深入井下队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四条组织全科人员学习,参与安全会议,及时完成矿长交办的安全方面的工作,协助队组搞好安全教育。
第五条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车辆运行管理。
第六条负责矿文件的打印、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安保科科长
第一条在分管矿长和上级安保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全面工作,圆满完成企业安保保卫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全科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负责组织安排本科人员做好矿区治安保卫工作,全面检查落实“五管”要害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实现矿区稳定。
第四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全矿生产、安全、治安、重点保卫目标及矿区治安状况,对大要案和重大事故要亲临现场,参加指挥和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搞好全矿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全面负责矿井的防盗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参加周五安办会,及时贯彻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配合其它部门搞好矿井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节 队干三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的直接领导下,在本队范围内传达、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安全规定、指令、通知、通报等,是通风队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根据通风区下达的年、季、月通风作业计划和工作安排,负责具体落实到各班组,并组织职工努力实施。
第三条 负责矿井瓦斯的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完善防尘洒水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局部通风管理和矿井通风系统正常及配风工作,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和火工品、放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阅每日瓦斯报表及其它通防报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空班漏检、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等严重通防隐患问题出现。
第五条 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工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通防工作的安全隐患,确保矿井通防工作的正常运转,认真查处“三违”现象,从严管理。
第六条 负责本队技术管理工作和所有设备、工具的管理,负责队里进行工程的安排管理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风量进行调节,对瓦斯进行排放,并加强盲巷管理。
第七条 开好每个班前会,主持召开周一安全例会和周三通防技术业务学习,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通防队伍。
第八条 主持召开队务会议,针对通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讨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
第九条 参加周五安办会,对提出的通防隐患要认真记录并立即组织处理,本队无办法解决的要汇报领导,研究落实解决办法。
第十条 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组织“三定”,并监督落实,对矿发生的各类通防事故要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并负责对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一条
通风队技术员
第一条 负责队内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编制矿井通风计划,及本队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参与瓦斯排放工作。
第三条 负责全区职工的业务培训和周三学习,重点对放炮、瓦检、火工品、测风测尘五大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矿井安全。
第四条 负责编制修改本系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各种图表、牌版管理及避灾路线指示标记工作,做到质量标准化达标。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本区所辖区的瓦检点进行二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长。
第六条 按时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及抓三违指标。
机电维运队队长
第一条 负责向本队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是本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井上下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输配电的日常管理工作,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消灭失爆,搞好主要机房、变电所、峒室皮带运输线和主要设备及本职范围内的机电维运系统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和人身操作安全。
第三条 负责编制、修改本队范围内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四条 负责组织每周一的安全例会,参与周五的安办会和组织本区职工周三业务技术学习会、学技术、学标准、学安全管理规定,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 负责本队材料、配件、设备、专用工具、仪表的管理工作。召开队务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现场指挥、抢救、检修,同时对本管辖区内出现的重大隐患、输配电事故负责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六条 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参与安全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经常深入现场,落实责任制,狠刹“三违”现象,服务安全生产。
机电维运队技术员
第一条 在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是本队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负责编写各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向全队职工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负责本队所辖区的作业地点、峒室、机房、变电所、泵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负责全队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的编写,开展岗位练兵,使职工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按时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和抓三违指标。
第四节 三员两长岗位责任制
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指示和决定。
第二条 按照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检循环图表,进行检查、汇报、交接班。
第三条 负责检查责任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局扇、风筒、洒水设施、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条 负责在有害气体超限时,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五条 负责责任区发生局扇有计划、无计划停风时撤出人员和瓦斯检查工作,负责恢复通风时的现场组织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在矿井发生灾害时,协助责任区的班组长组织领导职工安全撤退或暂时避灾。
第七条 负责责任区贯通巷道两侧的通风、瓦斯检查工作,发现违章贯通时,有权立即停止贯通工作、责令处理。负责贯通后风流方向、风量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接受通风调度的指挥,处理责任区及临近地点“一通三防”问题。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指示和决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和巷道贯通、特殊爆破中有关的放炮要求。
第三条 严格执行炮眼深度、装药方式、装药量、封泥长度、水炮泥及放炮前后洒水等规定。
第四条 负责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放炮过程中的“三牌联锁”制度。
第五条 负责爆破新材料、新器材的实际试验使用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负责本工作面的火工品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放炮“十不准”制度。
第八条 负责当班瞎炮、残炮的处理,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积极宣传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矿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条 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敢于同“三违”现象做斗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 下井时要佩带有标志的安全帽,持证上岗,协助和监督本区搞好安全生产。
第四条 上岗挂牌,下岗汇报,对安全情况如实说明,凡是重大隐患要口头或书面汇报到有关部门或领导,并填写台帐,汇报安全信息中心。
第五条 发挥奉献精神,井下发生事故时要带头抢救,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安全质量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公司、矿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进行全面的、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信息站。
第四条 坚持三汇报制度,即班前、班中、班后,及时地和安全值班室联系,详细汇报责任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认真做好质量评估工作,一丝不苟地按标准进行填表、定级。
第六条 有权对工程质量低劣,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进行指挥,向安全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七条 不循私情,制止“三违”,有权对“三违”人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保质保量完成矿规定的抓“三违”指标。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带头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对当班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负责开好班前会,负责开工前对井下作业地点安全检查工作,一旦发现隐患应组织人员先处理后开工生产。
第三条 坚持现场指挥生产,负责当班的隐患处理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听取安全监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决不允许盲目生产。
第四条 对当班出现的事故,要组织或配合矿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在分析事故时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参与矿队安全会议和安全技术学习,抓好班组内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班组形成一个有觉悟、有知识、遵章守纪的坚实集体。
第二部分 科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安保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党政和上级安保机关领导下,负责全矿保卫工作,担负生产场所、家属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政治、刑事案件的侦破,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卫公私财产职工家属及全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 对矿护矿队、治安联防组、居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条 协同有关部门,向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大搞群防群治,检查监督全矿主管单位要害部门保安措施的实施,负责公共场所和复杂区域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负责对本单位安保干警、护矿人员的政治业务教育,负责防火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减少或消灭火灾发生。及时处理安保干警和扩矿人员中的违法乱纪事件。
企划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拟定本矿的具体实施办法,检查分析执行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条 组织贯彻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计划统计报表和有关工作指示,参加工程设计、技术设计的审查。
第三条 平衡汇总长远规划,编制生产、基建、技改、安措等建议计划、编制年度维简、大修、自筹、基建等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四条 组织各项计划的贯彻落实,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办理计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五条 收集和整理矿区计划资料,编制统计快报和综合统计资料手册。
第六条 负责计划、统计文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 完成矿长和上级交给的有关计划工作的任务。
地质测量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全矿地质、勘探、测绘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政策。
第二条 负责编制生产勘探设计,按质量验收,并编写勘探成果报告。根据生产建设发展需要,负责向上级提出矿区内井田资源勘探建设计划。
第三条 负责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编制矿井延深水平地质说明书,审查采区地质说明书,协助并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的重大地质技术问题。
第四条 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活动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拟定防治水措施,审查矿较大的探放水设计、参与防洪方案的编制,提供或设计供水水源勘探方案。
第五条 负责矿区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省资源委员会划界规定,审议矿区内地方小煤窑的开采,合理开发国家资源,保护矿井的安全。
第六条 按照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储量管理工作。监督地下资源的合理开采,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开采损失、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动态及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负责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向上级提出年度“三量”动态分析报告。
第八条 负责实测矿区地形图以外的工业广场平面图,并对矿区三角网标志进行管理。参与生产建设需要的测量工作,审查大型贯通方案设计。
第九条 负责组织岩移观测工作,收集提供各种参数。
第十条 结合生产开展矿井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负责全矿区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的整理编绘、存档工作,及时填报矿井交换图。
第十二条 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的审查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以及矿区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地测系统同业务竞赛,认真检查评比,推动地测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 负责地质测量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工作,对生产建设矿井范围的古窑组织调查管理,贯彻有疑必探的方针,检查防治水、探放水设计的执行情况,监督各类保安煤柱按设计留设。
生产技术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全矿采煤、掘进、开拓、井巷维修等方面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开拓延伸工程,环节改造工程以及大修理等工程的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负责了解、掌握合理的“三量”关系。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矿井“三量”状况,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第三条 负责组织采区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并负责采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整理工作。负责采区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负责编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规定,负责审查生产方面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参与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季度计划。参与审查矿井开拓工程,新建及改扩建的设计及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开拓工程,新建及改扩建的移交验收工作。
第六条 参加矿井开拓工程,环改工程。大修理工程(井巷)的计划编制工作,并负责对上述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上级等工作。
第七条 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参加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研究改进采煤方法、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资源回收及单产水平。
第九条 负责研究推广合理的开拓部署方案,改进施工方法,改革支护形式,减少无效进尺,提高掘进率,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 负责做好井下坑木代用品的规划、分配、使用、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按照井巷维修暂行规定要求,对矿井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降低井巷失修率。
第十二条 负责各类生产专业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生产分析,及时发现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汇报领导,以便有效地指挥生产。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基层、井下调查研究,努力作好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的推广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使用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上级和矿组织的矿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矿井标准化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单位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搞好业务保安,模范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措施意见。
机电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范围内的设备、配件、电、水、能源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包括编制规划、落实资金、选型采购、使用,以及使用中的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回收等。其设备更新、大修及配件资金由机电科负责集中使用管理。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令、命令、法规及规定等。
第三条 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全矿相应的机电、运输发展规划、制定年、季、月作业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条 对维运队、皮带队、机分厂实行全能管理,全面领导。
第五条 负责全矿在册机电设备的管理。负责规划资金、设备选型、购置、分配使用,办理报废及闲置、废旧设备的处理。负责编制设备有大修、中修、节日检修计划,并贯彻实施。
第六条 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建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实现达标。
第七条 负责全矿的能源管理工作,制定治理方法,下达能源指标,考核监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全矿锅炉及受压容器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改造,技术鉴定,定期检验。
第九条 负责全矿通讯管理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做好机电、运输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并做好鉴定与总结。
第十一条 负责机电、运输系统的同业务、同工种的劳动竞赛工作,表扬先进,鼓励后进。
第十二条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组织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全矿二类以上机电、运输事故分析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所有机电、运输事故的登记造册、上报、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全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资料,生产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批复有关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经常深入实际,解决有关技术业务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负责“三电”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机电产品统计工作。
通风区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矿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以及放炮,火工品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条 负责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一通三防”和放炮的有关各项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并监督其落实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制定全矿“一通三防”和放炮的各种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严格执行。
第四条 负责编制矿年、季通风计划,“一通三防”技措工程计划和长远规划,做到计划管理,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审查矿井盘区设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点工程设计,以及重大措施,参加编制远景规划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和放炮和各种记录、台帐、牌板以及瓦斯、煤尘等变化图表,真正掌握全矿“一通三防”动态。
第七条 负责组织矿井的主扇性能测定,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煤层爆炸指数鉴定,矿井瓦斯性等级鉴定,通风系统改造,通风网络计算等重大技术性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报表的审查修改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通风调度制度与台帐,并及时报出通风调度日报表。
第十条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主要仪器,仪表,设备的选型、校正、大修、性能检查、通风试验室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并保管好、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 负责全矿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比。
第十二条 随时研究全矿通风系统变化情况,每月召开一次通风区、科、队长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并重点掌握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瓦斯检查,局扇运转,风筒吊挂,煤尘堆积等重大隐患,使之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装备水平。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供应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上级计划的指导下,保证按时、按量、经济合理地供应全矿生产建设所需和各种物资,并通过管理促进物资的节约使用,加速资金周转,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物资政策和上级颁发的各项有关物资供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负责供应生产建设需要的部统管物资和需要出外采购的三类物资。
第四条 审查下属单位的采购计划。
第五条 组织本矿库存物资的平衡调度。
第六条 负责本矿的物资储备。按核定的储备定额备务物资,不断处理积压,提高库存物资的利用率。
第七条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材料消耗定额,贯彻落实材料消耗承包兑现。
第八条 负责管理物资周转资金和仓库中保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负责修旧利废工作。
第十条 负责材料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确保采购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生产矿长领导下,负责日常的生产组织和指挥、按日、按旬、按月完成原煤、洗精煤、总进尺、开拓工程、基本建设和煤炭发运等各项任务。
第二条 负责季、月作业计划的平衡,参加生产作业计划会议,对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三条 负责召开调度会议和生产会议,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行使调度职权。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指挥,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凡发生重大事故,调度室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调度室汇报。建立重大事故专题记录,并要积极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并组织恢复正常生产。
第五条 组织均衡生产,注意抓好夜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生产。
第六条 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对生产和建设的薄弱环节,重点工程进度,采掘工作面接替等工作进行专题调度,综合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调度汇报。
第七条 及时准确地作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矿领导的指示和上及调度通知要有完整齐全的记录,并能即刻下达,矿调度要按照上级调度规定和内容进行汇报,要及时检查指示,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生产建设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如实地、迅速地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第八条 对生产的机采、炮采工作面的个数、层别、编号、走向长度、采高、支护形式、使用机械、进度和生产能力要掌握清楚。重点了解掌握回采工作面准备、安装进度情况,要求做到按日调度,并有完整的记录。每月五号前要将上月回采工作面剩余面积、储量及开采时间和搬家工作面数用表格报矿。负责组织各回采工作面搬家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生产、建设方面的电话会议和生产方面的专题汇报会议。
第十条 参加矿召开的有关生产、建设会议、参加年、季生产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图表和牌板,按时提出调度日报和生产活动分析资料。要具备矿井生产的有关系统图,有关业务单位应提供及时更换(包括月采掘工作面现状平面图;井上、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通风、排水管路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避灾路线图)。
第十二条 在抢救事故时,有权调动人力、物力及车辆,各单位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计划、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有权了解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调度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井下,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指挥生产到一线,解决问题到现场,经常了解生产变化趋势,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生产和建设不间断地进行。
第十五条 矿调度室是业务领导协调部门,调度通知和调度传真电文属于紧急公文和同级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室要掌握和检查执行情况。
安监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安全规程、指令、通知等。
第二条 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全措施,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 参加编审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及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四条 负责采、掘、开、机、通、运等生产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领导安全检查员工作,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检查安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负责调查、统计、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签批工伤报告单,检查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负责安全调度工作,接受安全员、安全网员、岗员的汇报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的其它工作。
矿办公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全矿日常行政业务和矿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 负责上级及矿内上报下达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分、呈阅、催办、存档等文书处理工作,并负责矿行政发文的审核。
第三条 负责矿长办公会议及全矿性行政工作会议的组织、记录、会务工作,起草印发纪要。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负责行政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有关问题的决定、通知、指令、报告、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围绕工作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以及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第六条 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全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并办理全矿法律事务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负责处理解决工农关系方面的事宜。负责接待和外事活动安排。
第八条 负责文件打印、复印及报刊的订阅工作。
第九条 负责矿印鉴和矿长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负责办公用车的调度。
财务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利润、成本、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本矿各单位的成本、利润、资金、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参与编制各单位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方案及考核兑现,汇总编制全矿生产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编报全矿月、季、年度财务报表,编写财务执行情况说明书。
第四条 执行国家《成本管理条例》,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条 负责全矿流动资金的综合平衡,为生产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条 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参与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验收月报,结算工程价款,参加工程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按时完成税金、利润、折旧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上缴任务。
第八条 负责全矿固定资金的管理与核算,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入、调出、报废以及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护国家固定资产的完整。
第九条 对全矿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制定全矿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条 定期分析全矿财务成本完成计划情况,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措施,运用会计资料提供可靠信息,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 组织全矿性的财务工作检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写出检查报告,发现违反财务经律的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协助与督促开展班组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不断完善岗位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按期整理建档。
安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有力、落实到位、奖罚分明”工作方针,切实做到“谁分管、谁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办公制度:
一、安全会议分类
共分三类,分别为矿长安全专题办公会议,分管领导现场办公、矿安全办公会议。
二、安全会议标准
㈠矿长安全专题办公会议
1、由矿长负责组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重点是针对当前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安排布置,确保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并确定需解决问题的时间、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单位。
2、安全专题办公会议精神由矿办公室负责以办公纪要的形式正式下发各有关单位。
3、安监科负责按照安全办公专题会议精神及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落实通报,
㈡分管领导现场办公
1、生产矿长: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现场安全办公:
①回采工作面安装前期准备工程开工前
②回采工作面安装前
③回采工作面末采前
④回采工作面回撤前
⑤回采工作面揭露地质构造
⑥掘进工作面开口前
⑦掘进工作面贯通前
⑧掘进工作面揭露地质构造
⑨掘进工作面调整系统
2、机电矿长: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现场安全办公:
①回采工作面采区及采区以上供电系统调整前
②采区及采区以上供电系统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
③采区皮带及采区以上运输系统调整前
④皮带及采区以上运输系统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
⑤采区及采区以上水仓安装前、投用前
3、总工程师: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现场安全办公:
①通风系统调整前
②采区及采区以上防尘系统调整、安装前
③支护设计更改前
④井巷工程开工、调整、贯通前
⑤揭露地质构造时
4、规定:
①各分管领导每次办公必须明确牵头科室,办公次日后将办公纪要以正式形式下发各单位。
②安全科负责建立分管领导现场办公纪要台帐
③由牵头科室负责,对办公纪要的各项工作进行落实通报
④分管领导现场办公每月不得少于3次
㈢矿安全办公会议
1、一次,时间为每周五下午3:30分。
2、由矿长组织,参加人员为机关主办科员以上人员,队组队干三职。
3、安全科负责实行会前、会后点名制,各参加会人员有事必须向安全矿长请假,请假以假条为准。
4、安全科、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三、其它规定
1、由安监科负责按照“安全业绩考核”标准中的规定对各类安全业绩进行考核、兑现。
2、由安监科负责不断补充完善安全办公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真正把矿井每一时期、每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使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使安全目标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的制定:
1、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
为了实现阶段性的安全目标,矿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目标。
2、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
为了全面实施好年度安全目标,矿井在年度每一特定时期,组织制定阶段性安全目标。
二、安全目标管理
1、年度安全目标管理
矿井是原煤生产为主的生产单元,其年度安全目标,要以矿井1号文件形式下发到矿所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矿将其分解,并列入矿年属单位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要求所属各单位围绕矿井年度安全目标,落实到各基层及个人,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明确年度安全目标。
2、阶段性安全目标管理
矿井阶段性安全目标,是围绕矿井年度目标制定的,在特定时期,组织某一阶段安全生产而制定的针对性目标。目标一经制定,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解,组织实施。
三、安全目标的执行
矿井安全目标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现场管理实际,再将目标进行细化,层层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列入月度考核。将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岗位变更、评先评摸挂钩,明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目标及责任,以便每个单位、个人在工作中对照目标认真完成。
四、安全目标的检查
目标明确后,矿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各单位对目标的分解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目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总结每一阶段的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查找存在问题的症节,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五、安全目标的考核
矿采取月、季、年度三个层面进行考核,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矿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或阶段性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实现目标,按规定进行奖励,完不成目标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年度考核,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否决各种安全奖励。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提升矿井五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 安全生产内涵,消除矿井五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维护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资金。根据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规定及要求按每吨煤不低于15元提取。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系统的改造、一通三防设备更新改造
(二)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三)矿井防灭火工程的完善和改造
(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
(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检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十)生产技术改造
(十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项目
(十二)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三、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二)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三)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安全费用执行
(一)安全费用的使用由矿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上报安全费用建议计划,建议计划包括安全费用工程、安全费用设备、安全装备、顶板装备、机电装备。
(二)集团公司对矿行使安全费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各职能处室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费用落实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由矿企划科组织编制安全费用进度计划表,落实各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两级公司对口业务部门,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四)安全费用工程由矿企划科建立项目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矿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进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矿长、矿长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计划处、安监处(每季度末月15号前上报)。
五、安全费用的考核
(一)矿安监科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考核部门。
(二)矿安监科、企划科必须随时掌握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对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情况,实行季度统一考核。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实践证明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是保证矿井正规安全生产组织秩序的前提。为了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2010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1、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工、通风区长、安全副总
成员:生产科、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地测科正副科长及技术员以上人员
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专业组:采煤、掘开、调度、机电、运输、通风、地测、七个系统进行检查,组长分别由各业务科室科长或专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规划及考核验收。领导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协调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安监科科长(兼)。
2、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分别负责采煤掘井、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测量、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3、安全部门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监督、考核工作。
4、各基层单位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实施部门。
二、标准及目标
1、矿井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办法》。
2、矿井单项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目标均为一级。
三、工作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上午分专业分系统下井进行检查,下午如开专题讲评会,讲评上午检查情况,督促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提高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月底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进行汇总,并按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2、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结分析会,分析总结各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好的做法及需改进的方面,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要求。同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好的部门负责人予以公开奖励,对管理差的处罚。
3、对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具有推广价值的管理办法或创新项目,有较高水平的样板工作面、硐室、设备、工程等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整体推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发展。
4、每月月底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将本月矿井各单项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汇总通报。
5、各系统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达标竞赛活动,树典型、选亮点,通过典型示范作用,稳步推进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6、队(班)组进一步深入开展班组建设工作,通过职工的现场操作达标实现班组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现场动态达标,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真正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位职工,每一个工艺流程。
四、考核管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矿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特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安全培训的原则
安全培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教学考核分离、统一证书发放”的原则。
二、安全培训职责
1、矿培训科是本矿安全培训的专业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矿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矿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派送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负责本单位全员培训教育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3)承担与其资质相应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4)组织职工技能等级的培训。
(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各区(队)车间、班组是安全教育、业余培训的基层组织,负责职工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和业务学习,对职工安全培训进行考核兑现。
3、安监部门是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从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情况。
(2)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培训的实施
1、办理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殊工种证件,由培训科统一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综合处。
2、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用人需求制定需求培训计划报培训科,培训科依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制定全年培训计划,每季度对培训计划修改一次。人员调动和工种变更时,劳资部门必须及时通知培训部门增补、修订培训计划。
3、培训科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矿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车间、队组、支部书记和技术员根据矿培训计划,编制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4、安全生产培训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对初中以下文体程度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必须先进行文化补习,达到能接受所从事工种相关基础知识的水平后,再进行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否则不得上岗。
5、新工人、调整岗位(包括离岗一年以上)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按国家规定课时接受安全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6、“五新”作业人员即实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四、证件管理
1、各基层区队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证件管理台帐,对工种变更后未及时进行换岗培训以及无证人员要及时向培训科申请培训。
2、培训科负责建立全矿各类人员证件管理台帐,实行微机管理,每月对台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更新,对于快到期证件要及时安排培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监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1)造成重伤及其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有严重违章行业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
(4)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骗取安全培训合格证者。
吊销安全资格证的职工要停止工作,住“三违”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现事故隐患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级分类
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生活现场、技术管理、装设备施工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
2、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隐患;
C级:危害较级,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隐患。
A级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按其危害范围和对人身的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3人(含3人)以上轻伤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对人造成伤害,但伤害较轻不至于造成重伤或3人以下轻伤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所列的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分级责任划分
1、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本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3、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三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4、各区、队、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5、安监科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6、各级隐患的责任划分:A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B级事故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C级事故隐患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
1、事故隐患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并做到“五不推”:岗位不推班组,班组不推队组,队组不推区队、区队不推矿、矿不推公司。
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接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矿长要对事故隐患治理全面负责,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4、矿必须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过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或停止使用,验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
6、事改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这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矿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7、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安监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事故隐患报告
1、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都有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
2、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当班干部及安监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
3、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并向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对于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并向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4、调度室或安监科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领导,对于B级以上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矿长报告。
5、A级、B级事故隐患必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处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C级事故隐患报矿安监科备案。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6、安监科每月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公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7、矿各业务科室每月要把本专业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
六、奖励与处罚
1、按照“群防群治”的原则,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并对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为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4、对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导致隐患不能按期排查的,或不按要求验收,验收弄虚作假,达不到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分类
1、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
2、岗位人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安全监督检查;
4、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
二、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群众性的安全监督,使安全工作做到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工会、团委分别在各基层队组(车间)设置岗、网员,负责做好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
1、对新工人和调换工作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帮带工作。同时组织本队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反“三违”和隐患活动。
2、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要求,对本队所辖区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班组长或跟班队干做好隐患问题的处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
3、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促队干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督促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班后及时到安全值班室填写安全台帐,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调度室或安全值班室汇报。
5、定期向工会和团委汇报工作情况反馈职工合理化意识。
三、岗位人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各岗位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岗位操作规程,排查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反馈安全信息,保证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1、瓦检员、放炮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按规定排查通防隐患问题,现场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科、区负责组织处理。
2、井下各要害场所,机房硐室等专职值班员(司机),负责本班本岗位的安全检查及管理工作,维护检修人员要认真检查职责任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问题。
3、一般工种人员要保证本人工作环节的安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本班安全员、小队长、跟班队干汇报。
4、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坚持现场交接班,确保本岗位24小时不间断监督到位。
5、井下所有人员在途经区域内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值班室汇报,由调度室负责安排队组处理。
四、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安全监督检查
1、队干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生产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认真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解决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行为。
2、安全员和班组长在接班后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坚持先处理隐患后生产的原则,及时排查存在的隐患问题。在工作中严格落实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安全员执行班中汇报制度,每次巡回检查将所到作业地点的时间、隐患问题汇报安全值班室,由安全值班室做好记录,并根据隐患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
五、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要做好隐患、三违的排查工作,及时安排区队处置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制止违章行为,保证有序的安全生产秩序。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技术管理职责
1、矿总工程师是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各科室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对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决策矿井开拓、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生产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2、各业务科室技术职责
各业务科室对其范围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①生产科负责生产技术、地测及防治水等技术管理。
②机电负责供电、运输、采掘装备、供排水技术管理。
③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通防安全监测、防灭火管理工作。
④调度室负责通讯技术管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
1、所有单项工程、采掘工作面开口前要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地测、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煤质、调度等部门会审、批准打印成册,并向全体职工进行贯彻学习。
2、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凡《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明确规定。
②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规程或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3、《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20天编制完成,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
4、每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的规程和措施,进行一次复审工作,对每一份规程提出复审意见,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
5、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①回采工作面在安装前,以及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回撤、过空巷前。
②工作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顶底板条件发生变化,瓦斯异常,邻近采空区、积水区等情况时。
③掘进工作面在巷道开口、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和巷道贯通时。
④井下特殊施工时。
6、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①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的。
②生产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
③巷道规格和支护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的。
④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的。
7、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编制,矿总工程师同意审核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①实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编制安全措施。
②矿井编制的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计划。
③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制定的安全措施。
④采区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方案。
⑤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对矿井和通风能力的核定。
⑥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⑦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⑧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采用串联通风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采取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⑩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①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监督考核
1、安全技术措施一经审批后,必须按照程序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矿安全检查要把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检查其落实情况,并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2、矿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规程评比活动,奖优罚劣。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 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设备质量标准化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
第九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 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材料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在使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3、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设备执行每天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机分厂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机分厂,由机电科有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机分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科、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全科、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调度室、安保科签字后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由机电科人员进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矿长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七条 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机电科办理回收手续,并按机电科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机分厂,由机电科开回收单,机分厂负责人签字,交机电科。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五、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条 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灾害预防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灾害预防管理机制,提高灾害预防管理水平,防范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灾害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重大的安全事故。
2、建立健全主要灾害预防管理机制,建立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研究编制科学,规范的年度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和用于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4、凡涉及矿井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出中长期安全规划和事故防范措施,分阶段组织实施。
5、矿培训科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灾害预防措施内容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所需材料、设备、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优选保证安全投入,供应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到货,施工单位按期按质完成,投入使用。
7、井下由调度室负责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仓库,地面由供应科、机电科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仓库,各应急仓库必须备足应急物资和设备。
8、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根据灾害预防计划至少组织一次抗灾演习,针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防措施,使之指导安全生产更具超前性、科学性。
9、认真执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分析排查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为矿长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矿调度室),负责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员要认真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预防主要灾害包括自然灾害(洪灾、地震、山体崩塌、泥石流、矸石山滑坡及自燃)、事故灾难(公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卫生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节目或庆典活动治安事件)。
4、矿井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力求做到全面覆盖,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打印下发到各单位贯彻学习。
5、每个季度有针对性地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每次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维护其有效性。
6、机电科、供应科等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做到种类齐全,数量满足需要,有专门存放地点、有专项管理制度、牌板、台帐、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急救援物资如按规定使用后,要及时补齐。
7、要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警系统,对特殊场所和危险场所要实行24小时监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8、各系统、各业务主管科室要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并做好对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查明事故原因,分析和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更好的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与谁分管,谁把关相结合”的原则,从广义的事故角度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过失,保护设施或设备缺陷,职工操作行为不当,而潜在或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险源扩大的行为后果。
二、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按事故致人身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2、非伤亡事故:材料、配件严重不合格现象;技术或设计失误;无安全措施开工或施工。
A、顶板:矿井大巷、采区巷道、作业区域冒顶、支护垮倒;支护质量低劣;空顶作业;中腰线偏差导致工程部分或全部报废;误贯通;巷道断面、坡度不符合设计标准。
B、机电:主系统或工作面分别停电、水30分钟、2小时;回采工作面溜子底链掉道;刮板机运输机机头、尾翘翻;胶带输送机断带或撕裂10米以上;机尾或机头滚筒松脱;机电设备严重损毁;失爆;无特别许可电氧焊。
C、运输:大巷机车掉道、车辆相撞、翻车;斜巷跑车;人车主件不完好;耙岩机失稳;2米绞车后备保护失效。
D、通风、主扇停风10分钟以上,局部无计划停电停风;风流短路;欠风作业,无措施或不通风打开密闭。
E、瓦斯:有毒有害气体异常超限;监测设施失效。
F、煤尘:采煤机无喷雾割煤;巷道内煤尘堆积。
G、水害:透水、突水。
H、火灾:电缆、电气设备、皮带失火,煤层自燃。
I、爆破:严重残爆、拒爆与违规处理者。
J、其它:材料、配件严重不合格现象,技术或设计失误,无规程措施开工或作业。
三、事故的汇报:
1、人身事故:
A、轻微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向调度值班长、安全值班室、单位负责人汇报。
B、轻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将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及伤害情况、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调度值班长、分管副矿长、安全值班室及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
C、重伤事故:在上述汇报程序基础上,调度员还须向矿长汇报。并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D、死亡事故: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2、非伤亡事故:现场负责人或岗位人员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情况和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调度值班长、分管副矿长、安全及业务主管科室汇报。并按规定向矿长、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追究处理执行《安全秩序监督管理制度》。
五、事故的统计:
1、安监说对人身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建档、设帐,统计分析和资料保管与上报。
2、调度室对非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统计汇总,并经分管副矿长审核后,递交安监科统一上报。
六、有关规定:
1、明确对造成人身事故或虽未造成事故但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由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分析处理。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对生产未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机电运输事故、通风事故、生产技术失误事故,由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分析处理。
2、各类事故必须在3日内进行分析,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3、调度室值班长是当日安全生产指挥者。要会同分管矿长及时调度指挥、组织处理,参加事故分析。重大事故必须亲监现场指挥抢险抢救。
4、事故的汇报,以及事故汇报记录,现场勘察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事故单位在不影响抢险抢救情况下,必须保护好现场。
5、对瞒报、谎报、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破坏现场等不利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行为,从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6、事故不及时分析或不提交事故报告者,对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在安全绩效中分别扣20分、10分。
7、对检举事故、举证事故和在事故抢险抢救中的突出贡献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
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做好出入井人员的考勤检身工作,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在井口设立检身考勤机构,建立人员自动考勤定位系统,对所有出入井人员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考勤管理。
2、调度室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出入井人员数量,考勤室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入井人员数量。
3、考勤室、调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4、在调度室和井口检身房必须按标准悬挂核准的入井人员公示牌,按规定核准人数入井,严禁超定员入井。
二、入井规定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在井口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吸烟。
3、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疲劳上岗。
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并出示入井证件,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入井要求或没有检身人员不准入井。
5、对于无入井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并在班后向安全值班室汇报。
6、对于带照相机、录相机入井的人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实施,否则不准入井。
7、其它单位人员入井时必须有本矿领导或科室人员带领,并且携带考勤室发放的入井证,否则不准入井。
8、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乘车制度,听从运输队站台站长的统一指挥。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在人行道行走,严禁在运输轨道道心行走。
三、出入井检身规定
1、对所有出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看是否携带证件,着装是否规范,发现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有喝酒及疲劳上岗现象者禁止其入井。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严禁携带超长,超宽材料和不宜入井的物品入井。
3、其它单位人员入井时,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后,并有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带领,按本规定执行。否则不准入井。
4、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氧焊、气焊,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严禁入井。需携带照相、录像器材入井时,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否则严禁入井。
5、严格对出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火药、雷管的人员,要立即汇报安全科及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四、入井考勤和出井清点人员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管理人员除外)必须在队部考勤,一式三份考勤表,分别报考勤室和调度室。
2、职工入井前必须到队班前会接受班前安排,区队班前会;必须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清点上班入井人数掌握上岗人员身体精神状况。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携带考勤卡和考勤牌,按规定程序到考勤室挂牌考勤,由考勤室负责填写考勤台帐。要求本人交本人考勤牌,禁止一人交多个考勤牌,否则对交考勤牌的人员处罚50元。坚决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
4、考勤室建立“出入井人员登记台帐”,考勤员负责在上下班后,把各队下井人数填到“出入井人员登记台帐”,同时要把未及时摘牌的人员要登记上台帐,说明原因。
5、下班后,由本人到考勤室摘牌。非本人领牌不得发放。对于早出井人员进行登记台帐,扣除当班工,并罚款20元。对于下班后三个小时,未摘牌的人员由考勤室负责与本队联系,问清原因,并有记录。如队组也不清楚,必须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积极进行调查。
6、井下需要连班时,必须由队组队干签字报考勤室考勤。
五、其它规定及要求
1、每个井口配备一名检身员进行检身。
2、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现场交接班制度。
3、检身员不准擅自离开、脱岗、睡岗、迟到早退,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在井口现场交接班,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检查监督。安全科领导动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检身员必须按照入井制度规定的内容严格检身不得漏检。对不符合入井条件或未检身人员有权阻止下井。
5、检身员必须以身作则,在上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对井口附近的违章行为必须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安全监察员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动态抽查入井证件、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等,如发现一次,对当班井口检身员各罚款50元。
7、按要求填写考勤台帐,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吃拿卡要,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全处举报。
2、受理的举报经矿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并对举报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3、矿调度、安全值班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听、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安全处汇报,由安全处核查,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2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
4、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平均分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安监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6、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适当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表
序号 举报时 间 被举报单位
及作业场所 举报内容 举报人(电话) 记录人 跟踪处理结果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矿各科、区、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真正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强化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有效制止“三违 ”行为,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山煤集团蒲县万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要求各级领导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范围
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二、领导带班下井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矿井在生产、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期间,煤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规定
1、矿长对本矿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2、矿井在生产、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期间,领导干部必须下井带班作业,每班必须保证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3、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4、下井带班领导升井后必须及时到安监处信息站填写《干部下井带班隐患排查登记表》,内容包括:下井和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信息站必须设专人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5、每月由调度室负责,提前排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计划表,计划表中要明确每个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调度室门前进行公示。
6、在井口明显位置要设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牌上要标明当班领导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入井时间、出井时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当班任务完成情况。
7、安监处要建立领导干部及下井带班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8、如果有事有病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提前向矿长请假,以请假条为准,请假条批准后交调度室,由调度室负责提前通知接替带班领导,下井带班作业。月底由调度室将请假条汇总后交安监处存档备案。
9、矿井主要负责人及非生产口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生产口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12次。
四、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1、下井带班作业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
2、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要协助矿长、区队长做好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调度室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相应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下井带班领导指挥,没有领导带班下井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2、各级领导必须严格落实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坚持与工人同上同下,真正做到“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
3、对领导下井带班不到位、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迟下早上等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根据《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从重进行处罚。
第二章 领导带班下井备案制度
为了确保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为了便于矿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责任追究,特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由安监处负责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备案。
2、由调度室负责将每月的领导带下井计划表,报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备案。
3、如特殊情况带班下井领导发生变化时,调度室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及替班人员,加盖公章后报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了有效杜绝领导带班下井出现迟下早上等带班不到位现象,特对领导带班下井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地点设在井底车场。
3、交接班地点由安监处负责制定明显标识、交接班制度牌板和交接班记录簿,悬挂在交接班地点。
4、交接班内容包括: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事项等,并认真填写有交接班记录簿上,同时双方进行签字。
5、每月底由安监处负责收回当月交接班记录簿,存档备查。
第四章 领导带班下井日汇报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保证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特实行领导带班下井日汇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由调度室负责每日下午6点以前,将当日班领导带下井情况,分班次,向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调度室进行汇报。
2、如果特殊情况带班领导发生变化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要写清原因,加盖公章。
第五章 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到位,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管理,特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1、由调度室负责每月3号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在调度室门前和井口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由调度室负责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调度室和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调度室。
第六章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确保领导带班下井真正落实到位,特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领导带班升井后要及时到信息站填写《领导带班隐患排查登记表》,表上要将姓名、职务、入井时间、出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登记清楚。
2、由安监处负责指定专人建档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档,同时每月底要将当月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领导带班隐患排查登记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簿、请假条等全部存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由调度室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七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现事故隐患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级分类
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生活现场、技术管理、装设设备的施工所在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
2、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隐患。
A级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按其危害范围和对人身的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3人(含3人)以上轻伤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对人造成伤害,但伤害较轻不至于造成重伤或3人以下轻伤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所列的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分级责任划分
1、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本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3、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五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4、各区、队、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5、安监处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6、各级隐患的责任划分:A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B级事故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C级事故隐患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
1、事故隐患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并做到“五不推”:岗位不推班组,班组不推队组,队组不推区队、区队不推矿、矿不推集团公司。
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矿长要对事故隐患治理全面负责,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4、矿井必须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
6、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矿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7、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事故隐患报告
1、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都有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
2、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当班干部及安监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报告。
3、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并向调度室和安监处报 告,对于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4、调度室或安监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和有关领导,对于B级以上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矿长报告。
5、A级、B级事故隐患必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处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C级事故隐患报矿安监处备案。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6、安监处每月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公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7、矿各业务科室每月要把本专业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
六、奖励与处罚
1、按照“群防群治”的原则,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并对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为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导致隐患不能按期排查的,或不按要求验收,验收弄虚作假,达不到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5、以上各条涉及的奖励与处罚结论,由安监处根据情节轻重,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决定。
第八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评价制度
第一节 安全隐患排查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做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隐患报告工作程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执行逐级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安监处汇报。
第三条 安全隐患定期报告分为班报、周报、月报、季报,四种类型。
(一)岗位、班组对本班作业区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跟班人员报告。
(二)生产区队认真执行每周对本队作业区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汇总,报送安监处。
(三)矿安监处每月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生产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四)业务科室每月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业务科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报送安监处。
第五条 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分系统由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主管部门,安监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各单位按未按规定向各级安监部门进行汇报,对不报、漏报、迟报的,安监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节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防控措施,有效发挥隐患挂牌督办职能,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实施二级挂牌公示、专人督办制度,即矿井和隐患现场分别在指定地点进行挂牌公示,并指定专人督办。
(一)矿在调度室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公示。
(二)隐患现场在作业区域明显处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公示。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公示内容。
(一)隐患发现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隐患内容和治理进度;
(三)隐患治理方案和督办人姓名;
第四条 矿挂牌公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职业务科室根据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确定,每月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安监处。
第五条 按照隐患分级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分管领导确定业务科室和隐患单位二级督办负责人,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治理。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责任人,对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责任:
(一)协助隐患单位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督促落实治理资金,监督应急预案演练。
(二)负责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对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组织和协调技术力量对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
(四)熟悉治理现场的工艺、工序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严密跟踪治理过程,每月不少于一次治理现场监督检查。
(五)每月对治理进展、安全环境变化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月治理重点,报送安监处。
第七条 矿确定的督办责任人,对本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研究编制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制定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计划,针对隐患的规律、特点和治理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逐月安排工作重点。
(三)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设计的工艺、工序进行隐患治理。
(四)每月不少于二次治理现场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督查表,报安监处备案。
(五)培训科负责对治理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充分掌握治理方案的工艺、工序和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前,要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一次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和救援器材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七)安监处每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状、治理效果进行周分析、周总结,及时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修订。
第八条 隐患现场督办责任人,对本作业区域重大安全隐患履行现场治理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职责:
(一)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
(二)掌握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随时将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进度向矿监控负责人汇报,直至治理结束。
第九条 按照“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安监处对矿确定的挂牌督办责任人进行直线管理,认真监督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安监处对各业务科室督办责任人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治理台账,准确掌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
第十一条 各分管领导负责对矿井督办责任人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时、定量、定点进行检查,每月认真填写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督查考核表,安监处负责将考核情况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安监处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责任人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在周五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由主管业务科室向集团公司主管处室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逐级销号。
第十四条 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分管领导确定督办责任人,安监处负责将其督办责任人情况备案。
第三节 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及效果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效果,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期限规定:
一般安全隐患由分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现场或限期整改,现场整改不得超过8小时,限期整改不得超过72小时。
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由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批准。
第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及效果评评价规定:
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进行验收时,为保证整改效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安全隐患必须有隐患整改验收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有隐患整改验收表及整改效果评价表,验收完毕后必须全部交安监处备案,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验收、销号由安监处负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指定专人进行验收、销号。
重大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验收、销号及效果评价由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方可销号。
(一)整改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二)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三)整改结果必须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认定。
第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销号程序:
(一)现场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销号:由跟班班长向本作业区域内安监员提出口头验收申请,安监员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并签字销号。
(二)限期整改安全隐患销号: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安监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三)重大安全隐患销号:由矿业务科室分系统向集团公司各处室提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申请表,经各业务处室与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效果评价表。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工作,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第四节 安全隐患治理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安全隐患全过程管理,规范排查治理程序,夯实安全隐患基础管理,依据《山西省安全省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在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
(一)生产区队要建立一般安全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账。内容包括:
1、隐患发现时间与地点;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整改措施与责任人;
4、治理完成时间和验收人。
(二)安监处要建立月度一般安全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账。
1、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等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现时间与地点。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现场采取具体措施、监管负责人、整改结果和复查时间等。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档案实行二级管理。
(一)安监处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和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
(一)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表;
(二)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书;
(三)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卡;
(四)治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重大安全隐患督办责任人现场督办卡;
(六)职能部门督办负责人现场督查卡;
(七)重大安全隐患月度治理进度表;
(八)重大安全隐患业务科室月度治理进度表;
(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申请表;
(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表。
(十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效果评价表
第四条 安监处要认真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做到一患一档、每月排查、每月上报、每月验收、每月备案、每月销号、时时监管、
第五条 安监处对安全隐患治理信息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做到管理规范、资料齐全。
第九章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到位,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实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挂钩制度:
一、处罚条例:
1、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规定带班下井次数的领导,每少一次处罚200元。
2、对迟下早上未按要求进行带班的领导一次处罚200元。
3、对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隐患排查登记表的领导一次处罚100元。
4、对井下不认真履行带班职责的领导一次处罚200元。
5、对领导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非伤亡事故的领导,根据事故情节一次处罚500元及以上。
6、对领导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领导,根据事故情节一次处罚1000元及以上,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7、对领导带班过程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不明确的根据情节一次处罚3000元及以上。
8、由于个人原因,带班下井不到位,被地方政府处罚的,其罚款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奖励条例
1、对按要求完成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同时能与工人同上同下、认真履行职责的领导每月奖励1000元。
2、对矿井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能亲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导,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奖励。
3、对矿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亲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强险救灾,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奖励。
三、考核及兑现办法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工作由调度室负责,安监处监督,每月5号前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调度室门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同时报财务科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十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二、举报客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
(1)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2)隐瞒事故的;
(3)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4)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5)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7)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8)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六、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安监科 举报电话:﹙内线﹚8054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及操作标准,作为煤矿基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操作管理内容
1、执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及《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职工对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执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由矿统一制作各岗位、各工种岗位危险源辩识卡,辩识卡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卡。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各类人员必须对照行业标准,熟知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有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2、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无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责成该单位进行停工培训,否则按照《万家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3、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附: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
一、此卡只限本矿职工使用,职工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及时到安全科补办。
二、此卡用于各级领导及小分队人员现场检查提问职工应知应会掌握情况的规范依据,当检查时,职工应主动交验此卡,接受检查。
三、当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工种变更时,职工应主动到安全科换取相应的操作卡。
四、全矿各岗位所有职工,在入井必须携带此卡片。凡发现未持卡上岗者处罚20元。
五、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离矿或调出,职工应将此卡交回所在队组,由队组技术员定期退还安全科。
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析追究处理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2、依法办事、以规处罚原则;
3、尊重科学、超前防范原则;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5、分级管理、科学分析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采取一切可行的现场施救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2、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长、调度室主任,并按事故报告程序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3、所有接到事故报告的人员必须立即亲临调度室或事故现场,指挥并组织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4、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死亡及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后,由矿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由总调度室负责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焦煤集团公司及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5、死亡事故报告矿调度室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队组(车间)、伤亡情况、初步经过及原因、采取的措施等。
6、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相关参与事故抢险的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避免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要设法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罚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事故调查分析
(一)人身事故调查分析
1、轻、重伤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科室参加组成事故调查分析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轻、重伤事故经事故调查分析追究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报告审批单必须由安监部门负责填报、审批,并经集团公司安监处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发生死亡事故,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二)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
1、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生产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保安科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安监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在当月底报集团公司安监处。
2、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
四、事故追究处罚执行集团公司、矿有关规定
1、事故调查分析的牵头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和矿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必须在3日内公示。
2、调度室值班长是当日安全生产指挥者,会同分管矿长及时调度指挥、组织处理,参加事故分析。
3、事故的汇报,以及事故汇报记录,现场勘察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事故单位在不影响抢险抢救情况下,必须保护好现场。
4、对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事故,破坏现场等不利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行为,从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检举事故、举证事故和在事故抢险抢救中的突出贡献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使井下所有员工能够认识到从自身安全到矿井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生产一线员工在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全员抓安全、全员管安全、全员保安全、实现生产一线由被动抓安全到自觉保安全的安全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矿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
2、参与本矿各种安全活动,对井下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3、熟悉作业地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性能、特征及安全技术要求,了解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4、熟悉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能够认真执行。
5、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
6、发生灾变时,要听从指挥,按照避灾要求积极协助其他人员避灾。
7、对本矿隐瞒事故的行为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8、对个人职业健康防护以及作业环境危险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权力
1、跟班干部不下井,员工有权力不下井;
2、跟班干部早出井,员工有权早出井;
3、区队不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员工有权不下井;
4、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员工有权不开工;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员工有权力不开工;
6、跟班班长、安监员、瓦斯员不进行开工前的“三位一体”检查,员工有权不开工;
7、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不采取措施彻底排除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
8、对任何违章作业指挥,员工有权不执行;
9、对任何违章指挥,员工有权不执行;
10、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员工有权向矿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举报;
11、有权对改善工作环境,完善个人劳动防护提出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取得培训部门颁发的《入井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中:对新参加井下工作(含从未有过井下实际工作经验的)员工,必须由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方可井下作业。带领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
2、矿要制定员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员工能够充分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班组长负责对员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记录,每月由区队进行考核,矿劳资部门备案。完成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的可享受有关待遇;对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自己违章作业的要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矿每年要对员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三违”旬分析、月总结、月通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减少并杜绝“三违”现象,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根据集团煤业公司基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相关规定,我矿安监处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每日由矿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通报并进行分类备案,对严重“三违”人员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十条每旬安监处要对近10天的“三违”情况进行分析,并判断三违主要出现在那些环节上,由安监处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每月由安监处对本月发生的“三违”进行总结,针对这些违章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制定逐月纠正计划对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三违”人员,安监处负责遵照《违章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帮教、过关,并要留有记录。
安全生产问责及其责任考核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二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三条 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
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洗煤厂等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
及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 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 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 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 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 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安全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安全科依照《行政监察法》和集团煤业公司《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安全科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10.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
第八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全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搞好班组科学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加强班组建设,做好班组的基础工作,保证我矿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特制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
二、班组实行区队领导下的班组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班组长,共同抓好班组内的各项工作。
三、班组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本班全体成员的安全行为负责,是企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班组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
四、班组成员要遵守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五、要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计划、检查人员职责、检查组织、检查形式、检查要求、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通报处理、检查资料档案管理等。
六、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不安全状态、查不安全行为、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等。
七、要严格执行班前班后会制度、安全交接班制度。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格,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九、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
十一、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办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煤集团蒲县万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副处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监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煤集团蒲县万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定期报告、整改销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公示
第一条 为了整体推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员工公告、公示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分二级进行公告、公示,即矿和区队。
(一)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本矿《安全简报》等开辟专栏进行公告、公示。
(二)区队重大安全隐患在值班室、班前会议室进行公告、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公示内容。
(一)隐患类别、隐患单位及存在部位;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拟采取的治理措施;
(三)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人、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
(四)治理资金和治理进度。
第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公告、公示内容由安监科提供,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告、公示。
第二章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一条 为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防控措施,有效发挥隐患挂牌督办职能,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实施二级挂牌公示、专人督办制度,即矿井和隐患现场分别在指定地点进行挂牌公示,并指定专人督办。
(一)矿在调度室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公示。
(二)隐患现场在作业区域明显处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公示。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公示内容。
(一)隐患发现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隐患内容和治理进度;
(三)隐患治理方案和督办人姓名;
第四条 矿挂牌公示重大安全隐患,由各职业务科室根据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确定,每月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安监科。
第五条 按照隐患分级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分管领导确定业务科室和隐患单位二级督办负责人,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治理。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责任人,对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责任:
(一)协助隐患单位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督促落实治理资金,监督应急预案演练。
(二)负责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对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组织和协调技术力量对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
(四)熟悉治理现场的工艺、工序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严密跟踪治理过程,每月不少于一次治理现场监督检查。
(五)每月对治理进展、安全环境变化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月治理重点,报送安监科。
第七条 矿确定的督办责任人,对本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研究编制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制定所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计划,针对隐患的规律、特点和治理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逐月安排工作重点。
(三)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设计的工艺、工序进行隐患治理。
(四)每月不少于二次治理现场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督查表,报安监科备案。
(五)培训科负责对治理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充分掌握治理方案的工艺、工序和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前,要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一次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和救援器材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七)安监科每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状、治理效果进行周分析、周总结,及时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修订。
第八条 隐患现场督办责任人,对本作业区域重大安全隐患履行现场治理主体责任,负有以下职责:
(一)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
(二)掌握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随时将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进度向矿监控负责人汇报,直至治理结束。
第九条 按照“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安监科对矿确定的挂牌督办责任人进行直线管理,认真监督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安监科对各业务科室督办责任人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治理台账,准确掌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度。
第十一条 各分管负责对矿井督办责任人所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时、定量、定点进行检查,每月认真填写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督查考核表,安监科负责将考核情况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安监科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责任人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在周五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及时向安监科申请报告,安监科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逐级销号。
第十四条 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分管领导确定督办责任人,安监科负责将其督办责任人情况备案。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定期报告
第一条 为了做好、做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隐患报告工作程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执行逐级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安监科汇报。
第三条 安全隐患定期报告分为班报、周报、月报、季报,四种类型。
(一)岗位、班组对本班作业区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跟班人员报告。
(二)生产区队认真执行每周对本队作业区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汇总,报送安监科。
(三)矿安监科每月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生产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四)业务科室每月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业务科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报送安监科。
第五条 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分系统由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主管部门,安监科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各单位按未按规定向各级安监部门进行汇报,对不报、漏报、迟报的,安监科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销号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期限规定:
一般安全隐患由分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现场或限期整改,现场整改不得超过8小时,限期整改不得超过72小时。
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由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批准。
第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销号规定:
一般安全隐患整改销号由安监科负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指定专人验收销号。
重大生产隐患整改销号由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方可销号。
(一)整改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二)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三)整改结果必须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认定。
第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销号程序:
(一)现场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销号:由跟班班长向本作业区域内安监员提出口头验收申请,安监员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并签字销号。
(二)限期整改安全隐患销号: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安监科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三)重大安全隐患销号:由矿业务科室分系统向集团公司各处室提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申请表,经各业务处室与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工作,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第六章 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和登记台账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安全隐患全过程管理,规范排查治理程序,夯实安全隐患基础管理,依据《山西省安全省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在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
(一)生产区队要建立一般安全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账。内容包括:
1、隐患发现时间与地点;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整改措施与责任人;
4、治理完成时间和验收人。
(二)安监科要建立月度一般安全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账。
1、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去对上报等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现时间与地点。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现场采取具体措施、监管负责人、整改结果和复查时间等。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档案实行二级管理。
(一)安监科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和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
(一)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表;
(二)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书;
(三)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卡;
(四)治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重大安全隐患督办责任人现场督办卡;
(六)职能部门督办负责人现场督查卡;
(七)重大安全隐患月度治理进度表;
(八)重大安全隐患业务科室月度治理进度表;
(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申请表;
(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验收表。
第四条 安监科要认真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做到一患一档、每月排查、每月上报、每月验收、每月备案、每月销号、时时监管、
第五条 安监科对安全隐患治理信息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做到管理规范、资料齐全。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一、职责
(一)矿长是本矿安全包片包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整个矿山的安全包片包点工作。负责认真贯彻落实集团、本矿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和本矿的指示决定。
(二)各副矿长为各巷道的安全包片包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巷道所有安全的督促、指导工作。各副总为各巷道包片包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包片包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三)各巷道包片包点负责人对存在安全方面、生产质量方面、机电方面及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实行干部责任包点,各责任人对所包的区域出现问题和安全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
(四)各包片包点责任人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等煤矿规程、法律法规、公司的劳动纪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所属包片包点巷道队长及工人的煤矿规程、法律的知识,增强一定要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的意识。教育工人们不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一定要多看书多学习提高工作质量。
(五)各巷道包片包点责任人要加强巡查,每周巡查次数不得少于二次,并作好巡查记录,于每星期一将上周的巡查情况以包片包点工作小组为单位汇报报到安全包片包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巡查中发现有三违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向安全包片包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安全包片包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安全包片包点工作组成员、矿建项目部有关人员,对该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及批评教育。
二、包片包点工作方式
1、每个包片包点工作小组由四到五人组成,即一名矿领导和三四名中层干部组成
2、采取“一对一”方式,即一个包片包点工作小组联点一条大巷,详细了解、掌握联点各大巷安全生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3、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工作面进行现场检查,对大巷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4、建立专门台帐并做好记录。
5、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三、包片包点工作组工作内容及要求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我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和安全技术措施。
2、对矿井“一通三防”、水害治理工作以及重点岗位、主要环节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落实矿级领导跟班下井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包片包点工作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巷道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
5、包片包点工作组每月、每季、年度写出工作总结报领导组办公室。
四、考核
1、包片包点工作组完成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目标,经领导做批准,给予包片包点工作组成员一定的奖励。
2、包片包点工作组未完成年度安全工作工作考核目标,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包片包点工作小组成员的相关责任,给与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矿领导和中层干部包片包点
责任制名单
一、磨石洼矿区主要负责人 于根旺
1、运输大巷主要负责人:张根元
成员:马 鑫 杜希民 李耀龙 于 洋
2、轨道大巷主要负责人:杜家锦
成员:王 学 王江平 郝庆九
3、回风大巷主要负责人:鲁登科
成员:田俊杰 王为平 张 凯
4、清撒斜巷主要负责人:刘彦杰
成员:谢太生 阳光明 柴陆宏
二、王峪矿区主要负责人:李国庆
成员:郝明寅 缑剑英 冀鸿运
附:集团煤业公司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包片名单
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名单
安全监管包保单位 安全包保责任人 包保人职务
临汾市政府 杨治平 副市长
蒲县政府 张 鹏 副县长
蒲县煤炭局 田耀文 副局长
蒲县煤炭局 邓忠阳、曹刚 驻矿安全员
黑龙关煤管站 刘建红 副站长
黑龙关五人组 贾志刚 副组长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李苏龙 总工程师
山煤集团煤业公司 赵巨恒 副书记
山煤集团晋南煤业公司 臧银胜 经 理
蒲县万家庄煤业公司 于根旺 矿 长
关于加强旬检月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有效落实,真正提高旬检月验质量,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真正能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真正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提高矿井的现场管理水平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矿井建设创造一个生产的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矿每月10日、20日、30日,由矿安监处牵头组织生产口六大科室和施工单位,分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间更改,另行通知。
二、矿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必须是生产口个科室的科长,科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及时向安全矿长或安全副总请假,并安排本科室骨干人员代替参加,无故不参加或本部门无人参加旬检一次罚科长200元。
三、施工单位分管生产、技术、机电、通风的经理和各个工作面的队长必须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安全矿长或安全副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少一人罚款300元。
四、各科室人员检查时必须携带检测验收工具,否则一次不带工具罚负责人50元。
五、检查完毕后,矿各业务科室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每个工作面进行打分评级,月底三次旬检的平均分作为本工作面的考核分,对照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六、安监处负责建立专项“旬检月验”点名册,旬检当日8:50在进口集中点名,人员到齐后统一下井检查,迟到者罚款100元。
七、每次旬检完毕后由安监处牵头召开专题“旬检讲评会”,讲评检查过程中各工作面存在问题、安全事项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情况等,同时各科室和分管领导对近期本专业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每次讲评会安监处要安排专人记录,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单位,参检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不参加会议者取消旬检补助另罚50元。
八、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能在“五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按重复隐患进行考核,如经两次整改仍未能按时完成的,工作面停产整顿。
九、为了增强各级人员参加旬检的积极性,参加旬检的人员除正常下井补助外,矿级领导每次补助200元,正副科长每次补助150元,技术员、队长每次补助100元。
群防群治管理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获得一定的奖励。
三、举报范围。本矿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进行举报,超出范围的,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不予受理。1、未按规定上报、谎报及隐瞒不报的安全生产事故;2、各行业、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3、其他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奖励方式。矿办公室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户,用于奖励举报者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核实工作等,年末奖励资金如有结余,则划转到下年度;如不足,则按实际发生额由矿财务科及时划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给予兑现奖励金额。奖励事故举报人金额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经查实,一起重伤事故奖励举报人一千元、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奖励两千元,一起死亡两人的一般事故奖励三千元;一起较大事故奖励五千元;一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奖励一万元,查实一处重大隐患、奖励举报者金额一千元至五千元,查实一项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元,查实一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五千元。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及时查实事故,消除隐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举报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为其保密。
七、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矿办公室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各种虚假举报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市安全监管局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追究举报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同一事项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按奖励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矿安监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矿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通知举报人。
十一、对举报核实并确定应予奖励的举报人,由矿会办公室负责寄挂号信或派专人通知的方式领取资金,并由举报人签署回执予以确认,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矿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井下下各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管理。
三、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和经鉴定为自燃的2号煤层。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开展监测、评估、监控。
五、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登记工作。
七、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处设置自动检测、报警、通讯等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八、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定期对安全设施、重要设备等进行维护、校验、检查、报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机、电、仪、操和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登记到隐患台账,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
十、重大危险源处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处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三、根据危险源的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并保证其完好备用。
十四、对本单位的可能危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经专家审查通过。
十五、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预防控制措施。
安全自保体系管理制度
一.安全培训教育
1.由安监处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年度全员培训,并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月度培训,每月培训2期。
2.每次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次,培训以矿井“五大自然灾害”及处理方法为主要内容,要具体明确,讲解透彻,让职工全面掌握各类事故征兆及预防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撤离、自救、互救、避灾等有关知识。
3.职工培训组织严密,有记录可查,培训考试不及格的职工不得上岗,并继续参加二次培训,三次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4.特殊工种一次不合格停班培训,二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其特殊工种证,调换工作岗位。
5.每周三工队要召开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结合自身工作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贯彻矿有关新规定和新要求,并通报各队隐患整改情况。各队组做好相关记录。
二.安全工作会议
1.各区、队、班组要召开班前会。
2.安监处主要负责人每天必须参加生产调度会。
3.每旬召开旬检月验点评会。
4.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通报三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分、排名排队情况,通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矿井安全重大隐患。
5.矿长专题安全办公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6.分管领导根据井下生产情况实时召开现场安全办公会议。
7.每周五召开安全例会。
三.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排查渠道
1.矿区、队(科室)每旬组织一次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
2.矿领导及科队长带班、跟班下井查出隐患。
3.集团煤业公司、分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及矿旬检月验查出的隐患。
4.各类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时检查查出的隐患。
5.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的安全隐患。
6.矿跟班安全员发现的当班隐患。
(二)隐患治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均须向矿调度室或安监处(科、信息中心)报告,安监处(科、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并进行“三定或五定”,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2.对上级检查、专业自查所查出的隐患由相关科室进行“五定”整改、验收,同时上报安监处销号。
3.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矿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要专帐管理,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4.一般隐患按“三定”要求进行治理,完成后由安监处(科、中心)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销号。
5.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方案进行治理,并对内容进行公示,矿隐患治理领导组进行督促落实,安监处跟踪处理,并负责组织验收销号。
6.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进行销号处理。
①治理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②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应急保障
1.矿成立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机构并配齐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
2.每年根据井下生产情况制定完善“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批贯彻执行。
3.根据批复的“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演练。
4.做好“冬季三防”和“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5.矿成立辅助救护队并配齐救护设备,定期组织技能和体能训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护演练。
五、急救保证
黑龙关镇医院、蒲县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都是我矿急救合作医疗单位。矿还计划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自己的医疗急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