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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16 21: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按规定安装好风机、开关、电缆、风机消音器等;施工完毕后,及时交回并保证完好,否则按量化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实现“三专”供电,厚煤层的安装除装备“三专两闭锁”外,还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由矿通风副总组织通防科、机电科、调度室、安监处和安设单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

3.局部通风机由施工使用单位每班指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4.施工单位负责该巷道内风筒的吊挂、延接及维护工作,风筒出口有铁圈。同时确保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满足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风筒距迎头距离不超过10米,岩巷掘进风筒距迎头的距离不超过15米,掘进工作面前两节尽量使用旧风筒,以避免炮崩,造成浪费,吊挂的在用风筒全部进行编号管理,备用风筒实行挂牌集中管理。

5.局部通风机实现地面遥讯。

6.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每5m打一个风筒吊挂眼。

7.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停送电制度,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和无计划停风,一旦出现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和无计划停风,由矿值班领导、通防科、安监处、机电科、施工单位进行分析,对责任者给予严厉处罚。

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风筒管理,风筒挤压、脱节、 破口要及时处理,风筒吊挂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要立即停止作业。

9.按规定测定各供风地点的风量,风量不足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局部通风安全

10.因检修、施工等原因影响需临时停止局部通风机供风时(8小时以内),由使用风机单位提前编制临时停风及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有计划停风时(8--24小时),则由通防科编制,经总工程师或分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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