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安全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2.事故隐患的分级:
A级是指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要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对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3.通防事故隐患的种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4)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
(5)安监处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5.完善总工程师例会制,每月23 日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生产科室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隐患排查会议,业务科室书面汇报本月整改、治理情况和下月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A、B、C)确认。
6.通防重大隐患排查的内容
(1)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区通风、角联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3)矿井通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系统。
(4)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5)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m3/min和3m3/min。
(7)井下主要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9)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10)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11)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12)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3)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14)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