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通防工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照矿井月度生产接续计划,制定下月瓦斯设点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根据生产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设点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通防工区根据瓦斯设点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图表中必须标明每次瓦斯检查的路线,并保证两次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5小时,不得小于3小时。
3.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认真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同时汇报通风调度员,通风调度员做好记录,值班领导认真审查瓦斯报表,确保瓦斯检查数据三对口。
4.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班报表及日报表。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牌板距迎头点不得大于50米。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
6.下列地点由通防工区测风工每旬按瓦斯检查设点计划的要求进行测定一次, 将测定结果填入检查手册,并认真填写瓦斯旬报表,送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审核:
(1)硐室: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采区变电所、绞车房、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
(2)使用中的机电设备:采煤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 掘进工作面的带式输送机头、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矿井主要带式输送机机头。
(3)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
(4)有人作业地点:按矿每月的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全风压通风巷修地点、 井下大型设备安装地点。
(5)其它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防的副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的地点。
7.井下流动电钳工在工作前必须首先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查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深度小于0.5%时,才能进行作业。
8.通防科安全监测工进行测试调校时,应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计数较大者为依据,并采取安全措施,在8小时内对2种设进行备测试调校准确。
9.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每月编制设点计划,全风压通风地点每月编制临时设点计划。
10.瓦斯检查日报表每天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11.对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时,应进行CO的检查,并填写瓦斯检查手册。
12.对于井下所有瓦斯检查点都应进行温度检查,并填写原始瓦斯检查手册。
13.对于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则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14.瓦斯重点管理区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
15.瓦斯检查工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记录,不准提前升井,不准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6.瓦斯检查工对沿途的通风设施进行认真检查,防止风流短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工区值班人员。
17.瓦斯检查中发现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通防工区值班人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8.瓦斯检查手册要编号登记,以旧换新,瓦斯检查工上井后必须将检查班报表交给工区值班人员,瓦斯检定仪交发放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