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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16 21: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强化“双基建设”在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特制定《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综合防尘设施设计、安装、验收责任追究

(1)通防科主管技术人员是采掘工作面、其它施工地点综合防尘设计措施的直接管理者,对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综合防尘设计措施审批,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方面的标准,切实担负起审批责任。

(2)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的第一责任者,其单位主管技术人员是综合防尘设施的技术管理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安装质量问题,全权负责。现场施工的工(班)长是综合防尘设施的直接责任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安装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坚持综合防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一票否决制度,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安监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2.综合防尘工程质量验收行政责任追究及处罚标准

(1)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技术人员是质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现场施工的工长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施工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2)质量检查验收把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质量验收的第一责任者,无论是牵头还是配合其它部门参加质量检查验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3)质量验收把关人员在检查验收时不认真,该查出的问题没有查出,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去检查,特别是漏检的;对查出的问题该报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对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一经矿有关部门查出,根据失职、失误问题的大小分别给予验收人员50—150元的罚款,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4)本单位的质量检查验收人员没有查出工程的质量问题,被上级领导检查时查出的质量问题,将分析追究检查验收人员的失职、失误责任,并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3.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责任追究

(1)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技术人员是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的技术管理者,跟班副区长是现场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的第一管理者,现场施工的工长是现场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的直接管理者,现场施工人员是综合防尘设施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者。

(2)业务把关部门及工程质量验收部门对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3)根据杨发[2007]1号中《关于挂“红、黄、绿牌”的管理规定》,在综合防尘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挂“红、黄牌”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每挂一次“红牌”:采煤工作面罚款600元,掘进工作面罚款400元,辅助区队罚款800元;每挂一次“黄牌”:采煤工作面罚款300元,掘进工作面罚款200元,辅助区队罚款400元。并纳入月度通防质量标准化考核中。

4.其它规定

(1)在工程施工、安装施工、巷修施工等工程施工时,检查验收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要组织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及时进行认真分析,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究施工负责人、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属施工材料问题的,追究材料检验人员及供应单位的责任;属设备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机人员、维修、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设计问题的,追究设计及其审查、审批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上述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把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当事人进行事故分析,制定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写出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3)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安装质量要全面负责,对发现的局部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且要组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分析问题所在,研究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

(4)本制度未明确罚款金额及处罚办法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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