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管监测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16 21: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束管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束管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接续和防灭火的需要,每季末编制下季度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结合每月通防实际,对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每月修改补充一次。
第十三条 束管监测报表监测地点必须与设计一致,每天的束管监测报表由技术负责人或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审查签字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总回风巷、采空区重点密闭以及重大隐患地点,必须安设束管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 对沿空巷道、冒顶和顶板松动巷道、地质构造等特殊地点埋设束管定期取样分析。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束管监测系统,保证束管监测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对采煤工作面回风流CO必须实现连续安全监测。
上一篇: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下一篇: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