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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管监测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16 21: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束管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束管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接续和防灭火的需要,每季末编制下季度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结合每月通防实际,对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每月修改补充一次。

第十三条 束管监测报表监测地点必须与设计一致,每天的束管监测报表由技术负责人或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审查签字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总回风巷、采空区重点密闭以及重大隐患地点,必须安设束管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 对沿空巷道、冒顶和顶板松动巷道、地质构造等特殊地点埋设束管定期取样分析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束管监测系统,保证束管监测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对采煤工作面回风流CO必须实现连续安全监测。

第十八条 安全监测系统必须保证可靠有效监测,每天安全监测报表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及时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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