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CMS/ABZD﹙W﹚-1.12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CMS/ABZD﹙W﹚-1.12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3.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3.2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矿山管理部门及安环部举报。
4 内容及要求
4.1矿山应当根据现行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矿山相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4.1.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⑴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⑷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⑸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⑹重大危险源报表。
4.1.2矿山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⑴矿山可以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③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④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⑤重大危险源等级;
⑧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4.1.3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矿山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4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矿山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矿山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4.2危险源分级
4.2.1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⑴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⑵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⑶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⑷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2.2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3 重大危险源管理
4.3.1 矿山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3.2 矿山能够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4.3.3 矿山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3.4 矿山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4.3.5 矿山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3.6 矿山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4.3.7 矿山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3.8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矿山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4 应急救援
4.4.1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⑶危险辩识与评价;
⑷应急设备与设施;
⑸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⑹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⑺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⑻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⑼培训与演练。
4.4.2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5.1《重大隐患上报与整改制度》 CMS/ABZD﹙W﹚-1.13
5.2《应急管理制度》 CMS/ABZD﹙W﹚-7.1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报告(凤爪沟尾矿库)》
6.2 《尾矿库应急演练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