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CMS/ABZD﹙W﹚-1.14
1 目的
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职业危害防治。
3 职责
由安环部牵头,定点医院负责实施,相关单位配合。
4 内容及要求
4.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⑴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⑵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⑶每年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3职业病防治
⑴加强对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⑵安环部、定点医院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宣教。
⑶矿山设立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⑷定点医院要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⑸将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将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⑹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⑴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⑵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⑶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6相关记录
6.1《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通知》
6.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记录》
6.3《职业危害监测与控制记录表》
6.4《职业卫生设备设施》
6.5《尾矿库从业员工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