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CMS/ABZD﹙W﹚-1.16
1 目的
为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基本职能,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由安环部负总责,各单位在安环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4 内容及要求
4.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4.2工伤事故分类,按GB/T16180-2006国标执行。
4.3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部门、生产调度和主管矿长。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工会、公安、卫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4.4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单位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一天内,伤亡事故1小时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⑴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城门山铜矿负责组织;
⑵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江铜集团负责组织,或委托城门山铜矿负责组织;
⑶伤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会同当地安全、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4.5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4.6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4.7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⑴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⑵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责。
⑶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⑷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⑸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⑹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⑺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⑻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山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4.8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⑵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⑷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⑸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⑹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和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⑻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制度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4.9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⑴轻伤事故由城门山铜矿安全部门审核;
⑵重伤事故由江铜集团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⑶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4.10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⑴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⑵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管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办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4.11事故、事件回顾
⑴为员工提供事故、事件回顾环境与时间,回顾时可由班长牵头,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⑵回顾时,可讨论已发生的事故、事件的原因、防范措施是否全面。
⑶各部门的回顾情况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归档保存。
6.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稿)
6相关记录
7.1《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7.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