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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合作建设运营洗煤厂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26 21: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1 总则

1.1 随着我公司煤矿建成并转产数量的增多,为生产适销对路的煤炭产品,稳定煤炭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集团公司、市公司提高煤炭入洗率和炭块率的要求以及煤炭洗选“能代不租、能租不建”的轻资产原则,市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积极引进合作单位,建设并运营了合作洗煤厂,为煤矿降低投资成本、提质增效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为规范合作建设运营洗煤厂管理,规避合作风险,提升合作建设运营洗煤厂的经济运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范围内涉及合作建设运营洗煤厂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并运营洗煤厂的合作方或被煤矿委托洗选原煤的合作方(以下统称运营方)。

1.3 本管理规定含在煤矿工业广场建设运营洗煤厂的运营方和在工业广场外委托洗煤加工的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广场建设运营洗煤厂的运营方全额投资建设并独自运营洗煤厂,以合同约定煤矿和运营方煤炭洗选加工的权责和费用,但安全管理要纳入煤矿安全管理范畴;在煤矿工业广场外委托洗煤加工的运营方只需采用合同约定煤炭加工的责权和费用,不纳入煤矿安全管理范畴。煤矿负责原料煤供给和产品销售,运营方负责洗煤加工。

1.4 本规定所指运营方是指具备法人资质的洗煤加工企业。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煤矿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或主管)洗煤业务;设立专(兼)职的洗煤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能和工作目标。

2.2 运营方管理部门职责:

2.2.1 按照合同约定和煤矿的生产计划对应逐月组织编制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2.2.2 负责新、改、扩建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提出和相关文件的整理上报工作。

2.2.3 负责技术经济运行数据的统计上报。

2.2.4 负责牵头组织洗煤企业相关部门编制对运营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2.2.5 负责牵头组织洗煤企业相关部门对运营方进行各项考核。

3 建设及运营洗煤厂合作合同管理

3.1 煤矿通过在公开媒体、网站发布信息,谈判,择优选择运营方。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3.2 建设及运营洗煤厂合作方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营业务是洗煤加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有保证选煤厂安全生产需要的规章制度;在银行、税务等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具备选煤或机电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曾担任过至少一个选煤厂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优先选用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 14000、OHSAS18001系列标准)的建设运营方。

3.3 建设及运营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集团公司、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3.4 在煤矿工业广场内建设、运营洗煤业务的运营方是洗煤厂安全管理主体,煤矿对洗煤厂有安全监管的权利,双方通过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3.5 建设、运营合同必须明确洗煤业务运营的区域范围。

3.6 明确洗煤运营的成本费用指标,成本费用包括所有的可变成本(材料、工资及工资附加、水、电、修理费等内容)。明确洗煤加工费用核定依据。加工费用不得高于同期当地洗煤加工费用平均指标。

3.7 明确各项经济技术合同考核指标,即明确吨原煤电耗、清水耗、全员效率、数量效率、质量效率、矸石带煤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3.8 明确产品质量指标,即明确产品的灰分、发热量等指标,明确产品合格率、稳定率指标。

3.9 煤矿应按照“鼓励建设运营合作方在目标追求上与煤矿实现利益的统一”的原则,尽可能以产品数质量为基础设置运营合同考核指标,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3.10 煤矿与运营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要报市公司审批;安全协议要报市公司审核备案。

4 管理要求

4.1 基础管理

在煤矿工业广场区域内运营洗煤厂的运营方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4.2 经济运行管理

4.2.1 运营方要按合同约定执行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4.2.2 煤矿要加强经济技术指标的管理,运营方要落实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措施

4.2.3 煤矿要与运营方共同加强经济技术数据管理,完善日、旬、月、季、年报的统计上报。

4.2.4 运营方要根据煤矿的生产组织及调度安排,组织洗煤生产。

4.3 技术管理

4.3.1 煤矿和运营方要参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生产检查、工艺检查和单机测试、月筛分浮沉综合试验、销售产品的数质量检查等相关基本技术检查制度体系。煤矿和运营方要根据合同界定的范围,厘清职责,开展以上工作。

4.3.2 根据市场、技术创新等要求,煤矿要负责更新改造、工艺技术改造的提出和计划,运营方要负责实施。

4.3.3 运营方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环保工作。

4.4 机电设备管理

运营方独立负责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但必须满足煤矿企业的生产需要,确因事故不能按时完成洗煤任务的,要提前或及时通报,煤矿要采取临时措施完成任务。运营方对煤矿造成的损失要纳入合同管理。

4.5 安全管理

4.5.1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内的,煤矿和运营方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4.5.1.1运营方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煤矿对运营方有安全监管的权利。运营方对自身工作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煤矿要与运营方签订安全协议,并报市公司审核备案。

4.5.1.2 煤矿要将其安全管理纳入到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当中。运营方要按照煤矿要求设置安全负责人,明确洗煤业务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考核制度、规程标准

4.5.1.3运营方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到位。

4.5.1.4 市公司、煤矿各级洗煤业务管理部门要协同市公司安监局检查、监督运营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5.1.5运营方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治理台账。

4.5.1.6运营方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煤矿审定后备案。

4.5.1.7运营方要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洗煤厂瓦斯监控必须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上传,同时反馈到洗煤集控系统。运营方严格执行选煤厂瓦斯管理办法,设置瓦检员和巡检人员,按巡回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负责瓦斯抽排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保养。

4.5.1.8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运营合同界定的要求,运营方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及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5.1.9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运营合同界定的要求,运营方要做好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定置化管理,做好定期校验工作。

4.5.2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外的,自行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有交叉安全作业行为的,通过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4.6 选煤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

4.6.1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内的,按下列规定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

4.6.1.1运营方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选煤厂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及市公司下发的《选煤厂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开展洗煤厂标准化建设工作。

4.6.1.2 运营方可同时执行集团公司的选煤厂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内部的选煤厂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到两个标准的融合执行,以两个标准中的高标准为实施标准。

4.6.1.3煤矿督促运营方,积极开展选煤厂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贯标、对标、达标活动,落实集团公司选煤厂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建设标准化选煤厂。

4.6.2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外的,独自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

4.7 质量管理

4.7.1 煤矿要将委托加工的原料煤和选后产品质量管理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4.7.2 煤矿质量管理部门对运营方的生产运行质量、最终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

4.7.3 煤矿要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手段,注重生产工序质量管理。

4.7.4 运营方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质量指标,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稳定、产率提高。

4.8 计量管理

4.8.1 煤矿要做好委托加工的原料煤、选后产品的计量管理,保证计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8.2 洗煤厂原料煤和选后产品皮带上必须配置皮带秤,在线数量监测数据要实现就地和远程显示,外来入厂原料煤、外运产品必须经轨道衡或汽车衡计量,原始记录保存完整。

4.8.3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内的,配电系统要设置电度表监测用电量,供水管道要设置水表监测用水量。

4.8.4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内的,计量器具按运营合同界定的范围、按要求定期进行标定和校订检验,并保留标定记录。

4.9 用工与培训管理

4.9.1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内的,用工与培训管理要遵守下列规定

4.9.1.1煤矿要监督运营方与从业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人事档案。

4.9.1.2 运营方从业人员必须按煤矿要求的教育培训程序进行培训,取得洗煤企业相应的从业上岗资格证书,做到全员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9.1.3煤矿有权力建议运营方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4.9.1.4 运营方按要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内部培训。

4.9.2 运营方在煤矿工业厂区外的,独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 附则

5.1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市公司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5.2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3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市公司。

(环保质量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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