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六矿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集团关于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安全管理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单位月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工伤事故的;
(三)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较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四)单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等要求,不重视安全管理、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
(五)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安全事项。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安全检查科负责组织安排,组干科、纪委(监察)、业务保安科室等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检查科及纪委。
第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纪委、组干科要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条 解释权归mmmmmm,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