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10 23: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侵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原来的工作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没有大的异议,但对截止日期存在不同观点。主要观点为:1、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2、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实践中,各地操作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地区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研讨纪要》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