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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电业局1997年11月6日高空坠落人身重伤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18 13: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自贡电业局1997年11月6日高空坠落人身重伤事故

一、事故发生时间

1997年11月6日16时58分

二、事故等级及伤亡情况

一般人身事故,重伤1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1997年11月,自贡电业局送电工程公司线路一处二队承担220kV向苏南、北线开接工程园湾站出线#1——#5塔的组装。作业前施工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技术、安全、组织措施书”(以下简称“三措书”),并进行了技术交底,明确了工作负责人和现场指挥。

6日16时58分,斜材(704)一端以金属冲子穿入联板(819),工作人员徐××在固定斜材(704)另一端(与联板相连809)时,安全带系在了尚未固定好的斜材(704)上,当在拉闪扇面时,金属冲子从联板(819)眼孔弹出,致使斜材(704)脱出,徐××从距地面13米处坠落,坠落过程中,徐××用手抓住了绞磨的牵引绳下滑了2米左右,侧身坠落于地面,造成左胸3——9肋骨骨折。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及违反规程的相关条款

1、工作人员徐××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5.3.4条“安全带必须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和第6.2.5条“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各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牢固的构件上”的规定,而是将仅有的安全带系在尚未固定好的内斜材上。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到位,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2.5.1条“向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告知,并认真监护,及时纠正工作人员的违章行为”。而是在工作中成为一名地面作业人员,对工作班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3、在此次组塔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监护形同虚设,作业前的“三交底”未落实。

五、应吸取的事故教训

1、在检修、组塔过程中应严格使用双保险带,并将保险带分别挂在不同的固定件上。

2、工作人员应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高处作业杜绝随意将保险带挂在一物件上,而不检查物件本身的牢固性。

六、针对事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1、在职工中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额“三不伤害”意识,提高全体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成立违章纠察队,大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并加强作业现场的督查。

3、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针对立杆组塔等高空危险作业,增设塔上指挥,并落实各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4、开展技术练兵,从基础抓起,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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