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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供用电公司2000年4月10日交通运输人身死亡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18 13: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攀枝花市供用电公司2000年4月10日交通运输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00年4月10日11时

二、事故等级及死亡情况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2000年4月10日,攀枝花市供用电公司安排装接队对公司承接的外线电缆进行安装施工。公司租用电力汽车运输公司川D—00966东风车一辆装运电缆(驾驶员杨××),并雇佣刘××等四名民工配合工作。10时40分左右,在临江路海关工地,队长韩××指挥吊车将一盘10kV电缆装上车后(重约2t,电缆线盘未固定,也未用木垫稳),并带领四名民工从海关大楼运送到劳动大厦工地。韩××坐在驾驶室内,四名民工站在前车箱板处。

11时左右,车行驶至劳动大厦内公路下坡处过一小坎时,驾驶员杨××制动刹车滑行,电缆盘前滑,将民工刘××挤压在前车箱板处,其余人员立即将其救出送往医院,11时40分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及违反规程的相关条款

1、供用电公司装接队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使用民工工作前未讲明运输中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运输作业中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失去对民工的安全监护。

2、供用电公司装接队在运输过程中为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794条第三款“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垫稳”的规定。

3、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须留有安全位置”的规定。

驾驶员杨××安全意识淡薄,行车前未按有关交通运输规定认真检查装载物品是否绑扎牢固就行车,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款“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的规定。

五、应吸取的事故教训

1、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须留有安全位置。

2、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应坚持全员、全面。对驾驶员交代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临时工参加工作前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要加强监护。

3、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均应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业前先分析岗位的危险点,并采取防范措施

六、针对事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1、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现场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2、有针对性地开展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须留有安全位置。

3、加强对“三种人”的安全教育,规范对民工的安全管理,对新参加作业的民工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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