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转让报废管理制度
1、凡设备因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需要报废的生产设备,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申请设备报损、报废,由技术科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鉴定与咨询;或者技术科门根据厂发展要求,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报废手续。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财务科、使用部门、技术科各存一份。
2、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1)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已达。
(2)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者。
(3)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建筑物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4)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5)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6)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技术性能无法保障的。
(7)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8)大修理虽能恢复正常使用,但技术性能下降,经济性较差。
(9)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辐射、尘埃等),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10)确认丢失,并报技术科门和财务科门备案,公司领导审核的。
(11)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者。
(12)其他应当淘汰的。
3、接到设备报废申请后,技术科应派人与设备使用部门一同对拟报废的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上报总工程师。
4、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公司领导,按程序审批。申请单应抄送技术科、财务科门备案。
5、申请批准后,报废设备交付物流部办理,设备台帐号应予以注明“报废”。
6、凡转移、报废设备台帐均应保留编号,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