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离岗退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集团公司产能退出矿井人员安置工作,建立统一的人员退出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文件《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离岗退养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在册在岗员工。
第二章 员工离岗退养年龄
第三条 员工离岗退养年龄按层级、岗位、性别不同差别化执行。
(一)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退出现职,离岗退养。
(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矿副三总师层级人员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退出现职,离岗退养。
(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科级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退出现职,离岗退养。
(四)集团公司一般管技人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离岗退养。
(五)集团公司岗位工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2周岁,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47周岁,离岗退养;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个人主动要求再提前一定时间离岗的,由个人申请,经组织同意,离岗年龄距规定退休时间,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机关部门及矿副三总师层级人员,不得超过3年;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科级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由个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适当提前。一般管技和工人按《关于2016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淮矿人资〔2016〕21号)执行。
第三章 员工离岗退养待遇
第五条 员工离岗退养期间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机关部门及矿副三总师层级人员离岗退养期间,离岗当年,待遇按本人原任职岗位年薪收入的70%执行;第二年按60%执行;第三年按50%执行;第四年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二)机关部门正副科级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离岗退养期间,待遇计算基数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岗位上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离岗当年,从离岗次月起,待遇按计算基数的70%执行;第二年按60%执行;第三年按50%执行;第四年起,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三)一般管技人员离岗退养期间,待遇按原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并且按规定退休时间每提前1个月,奖励500元,奖励随退养待遇按月发放。
(四)工人离岗退养期间,待遇按1400元/月标准执行,并且按规定退休时间每提前1个月,奖励200元,奖励随退养待遇按月发放。
第六条 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离岗退养员工待遇扣除社会保险后收入低于500元/月(含已内部退养员工),由所在单位予以补齐。
第四章 员工离岗退养审批
第七条 员工离岗退养由个人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分层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机关部门副三总师由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二)集团公司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二级单位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由二级单位党委审批。
(四)二级单位一般管技和工人由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八条 员工离岗退养实行季度集中审批,按月退出。符合离岗年龄条件的员工当月办理离岗手续,签订离岗退养协议,次月起执行离岗待遇。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第十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离岗条件的一般管技和工人,可以选择离岗退养,也可以选择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关于印发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矿政〔2015〕276号)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医疗卫生专业岗位的科级及以下管技人员,西部公司所属煤矿、平安工程院公司托管煤矿一般管技和工人可暂不执行本规定,人员退出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单位确实需要的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专业井下高技能人才,由所在基层科(区、队)提出申请,报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经组织考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单位研究同意,可暂缓离岗。
第十三条 离岗后家庭零就业(除本人工资外家庭无其它收入)的员工,由所在基层科(区、队)核实,报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经组织复核、个人同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暂缓离岗。
第十四条 对离岗退养人员中家庭特别困难的,两级工会按照规定给予扶贫救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淮沪煤电公司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顾北煤矿参照本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员工离岗退养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淮南矿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
离岗退养暂行规定执行说明
一、关于员工离岗退养范围
《淮南矿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离岗退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离岗退养人员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在册在岗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包括西部煤矿管理公司、皖江物流公司和劳动工资关系在集团公司的参均股公司派驻人员,以及淮沪煤电公司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顾北煤矿在册员工。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均股公司离岗退养规定制定
按照规定,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须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员工离岗退养规定,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施行。淮沪煤电公司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顾北煤矿员工离岗退养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比照上述程序制定实施。集团公司派驻其他参均股公司人员纳入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单位员工范围。
三、关于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审批及离岗退养期间待遇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中层管理人员退出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退出后按调研员管理,其中: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正职改任调研员,中层管理副职改任副调研员。退出后的薪酬待遇按《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离岗退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扣缴
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离岗退养人员社会保险由集团公司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由集团公司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可不扣。产能退出矿井离岗退养人员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企业和个人部分免缴,职工仍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离岗退养员工每月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后低于500元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补齐。
五、关于管技人员离岗退养后再办理提前退休的奖励
管技岗位人员离岗退养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仍按淮矿人资〔2016〕21号文件执行,即“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管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每提前1个月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6万元。管技岗位女员工转工人岗位提前退休,每提前1个月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6万元。”
六、关于一般管技和工人要求离岗退养时间再提前的年龄规定
一般管技和工人个人要求再提前一定时间离岗退养的按淮矿人资〔2016〕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岗一般管技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离岗待退;集团公司在册在岗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1. 井下岗位员工,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
2. 地面岗位男员工,年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女员工年满4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0年;
3.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员工;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或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25周年的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男员工。
七、关于离岗退养人员离岗待遇具体执行时间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和机关部门副三总师离岗待遇从集团公司党委下文次月起执行;二级单位矿副三总师层级和中层管理人员离岗退养待遇从单位下文次月起执行;其他人员从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签订退养协议次月起执行。其中:当年12月份下文离岗退养的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次年元月份执行离岗退养待遇,按退出第二年待遇标准执行。
八、关于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所需资金渠道
本次化解过剩产能离岗退养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列支,不占用单位的工资基金。
九、关于《暂行规定》执行期限
《暂行规定》实施期限与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一致,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即: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2021年符合退休的,机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副三总师层级人员以及科级管理人员2022年符合退休的,一般管技和工人2023年符合退休的应在2020年离岗退养。
十、关于一般管技和工人个人不申请离岗退养情况处理
本次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对符合条件但个人不申请离岗退养的一般管技和工人,由单位安排放假,待遇标准前三个月按淮矿政〔2015〕27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个月起按1185元/月标准执行。放假员工可以随时申请离岗退养。
各单位在《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反映,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将进行归类梳理,经研究后统一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