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堂煤业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一)瓦斯监测装置管理
1.矿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信号线、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要符合要求,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科与供销科负责,并且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审查。监控机房应双回路供电,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使用,有2个小时的后备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由机电科、运输队负责。矿调度室内有显示终端,井下设备之间使用阻燃电缆连接,由通风部负责。
2.通风科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应根据生产科、机电科的井巷及供电设计,做出安装监测装置的设计,经机电科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然后交三遥组按要求安装。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方可人工复电,复电工作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对经常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声光信号及电缆,只许由通风科瓦斯检查工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瓦斯检查工每班对探头显示值核对2至3次,当误差超过规定(CH40.8%内,误差大于±0.2%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通风科派人到现场校准,校准后在瓦斯班报表上签字并向矿调度汇报。“三遥”电工对装置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调试,以确保瓦斯超限时能自动断电和发出声光报警,使各项的指标符合规定。通风科负责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3.矿部的监测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矿井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遥测报警断电仪。
4.矿部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队(组),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凡是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电源线的敷设,控制范围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监测装置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的通电试验,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监测装置下井完好率必须达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7.每旬至少对瓦斯监测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用标准气样进行校正(用通风实验室配气装置配出的误差在3%~5%的瓦斯气体做校准气样)。
8.瓦斯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应通知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同时充分发挥机房监测作用,机房操作人员应严密监视矿井瓦斯变化情况,发生瓦斯超限或异常情况时,通知矿调度人员、通风科和矿相关领导,调度员和值班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要有信息反馈,并记录处理结果。
9.监测装置检测结果与人工检测发生误差时,以检测数值高的为准,当超过规定误差时,三遥电工和瓦斯员应及时到现场核准,核准前严禁使用。
10.监测装置的传感器、主机的移动均由监测人员负责。改变断电范围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11.使用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凡因超限断电的,只准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通风科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以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停风停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机房能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半年以上,必须按计划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机房应24小时全天候正常监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排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面应有24小时变化曲线。
13.监测中心维修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各种报表台帐要齐全,监测数据至少保存5年以上,监测数据库保存1年以上。井下事故维修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二)高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安全装备管理
1.所有高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和泰省六盘水市安全系列化装备标准进行装备,其使用装备的种类、数量、型号实施时间、管理人等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在采掘工作面安装的装备,必须绘制装备设置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经常移动或变更的装备,要规定移动或变更时间,所有装备下井前都必须进行检查,确保合格的装备下井。
3.井下各地点已安装的安全装备,使用或维护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台帐,注明装备类型、数量、安装时间、管理人,有关要求等,妥善保管,一直到停用为止,已投入使用的装备,严禁任何人擅自拆卸,不准破坏,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被装备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井巷,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装备损坏,过期等现象应及时修理,补充完善。
5.采掘工作面结束或报废井巷,装备不使用时,应及时运地面检修复用,需留用的不得因使用单位的变更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