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时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巷道贯通时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2、贯通前,地测部门要准确探清贯通剩余距离。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内相距60m)、其它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安全、技术和施工单位等做好贯通准备。
3、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按措施规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准贯通。
4、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派科干跟班,并协助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安全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对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6、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