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矿安字〔XX〕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处理整改安全隐患资金及时到位,使各种突发性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保证安全投入到位。矿在保证正常安全投入的前提下,决定设立火铺矿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火铺矿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1.金额及主要用途。每月由矿从成本中提取30万元作为矿井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突然损坏的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装置的补充以及用来处理整改临时出现的安全隐患等安全工作急需的投入。
2.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由矿安全副矿长专人负责审批。安全副矿长视当月井下安全状况,及井下急需处理的安全隐患的大小程度,分主次轻重缓急予以审批使用。
3.井下各生产单位,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临时出现的急需处理的安全隐患,可申请使用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及时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将时间、地点、原因、用途、金额写清楚,交安全副矿长审批。批准使用后,由企业经营管理科执行。
4.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和《火铺矿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认真细致的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及时申请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的使用。
5.申请报告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6.各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的整改安全隐患专项资金,不进入本单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