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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铺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7 10: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火铺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

矿安字〔XX〕8号

为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使检查结果真实反映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际,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提供依据,推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成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1.1.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1.2.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洗煤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矿工会主席

1.3.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矿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企管科科长、劳动和社会保险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矿工会副主席 矿团委副书记

2.成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小组

2.1.组 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2.2.副组长: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2.3.成 员:生产副总工程师、生产准备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副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劳动和社会保险科科长、财务科科长   矿工会生产组组长、矿调度室主任、企管科科长

2.4.检查评比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工作。月检查工作矿委派安检科负责组织实施。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本办法,严格按规程措施检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矿井负责,认真细致的做好检查工作。

3.检查时间、次数

3.1.采、掘、开、巷修工程质量每月检查二次,检查时间及检查单位临时通知,每个区派两人参检,一名副区长,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矿技术科、矿调度室、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险科按时派人参加。

3.2.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每月一次,检查时间、检查单位临时通知。机电科、井运区既是机电、运输的生产单位,又是全矿机电运输的业务职能部门。因此,对全矿各单位的机电、运输工作有指导、协助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责任,又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履行管理制度,不按标准管理的单位和不按规定操作的个人有权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处罚,所以在全矿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时,每个单位至少派3人参加。

3.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月一次,时间是每月中旬,具体时间临时通知。通风区既是矿井通风安全的生产单位,又是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对全矿各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既有管理的责任,又有指导的义务,同时对落实“一通三防”制度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并对不落实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处罚,因此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通风区至少派3人参加。

3.4.外委施工单位每次派一人参加检查。

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和本办法。

5.矿采、掘、开、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办法补充规定:

5.1.一般性规定:

5.1.1.采煤工作面不以初采、收尾、过地质构造带、停工或因机电、运输、瓦斯等影响而未完工为由不列入检查、评定对象。检查时,是已完成的工序项目,均根据规程措施的规定,按标准进行检查,没有完成的工序项目即不具备检查的项目,查操作、查隐患,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对采面进行全面检查,挂线长度不低于100米,挂线位置要在地面随机确定,即采面上、中、下。

5.1.2.掘进工作面(含套修),不论掘进套修多少米都要进行检查。

5.1.3.开拓工作面,在耙斗机往后选择检查点,耙斗机至迎头的距离及支护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评为不合格品。新开口开拓工作面未移动耙斗机的巷道,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和隐患。如规程措施不兑现或有隐患即评为不合格。

5.1.4.检查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时,检查点设在检查周期完成工程量范围内,选质量最差的地段进行检查,同时对巷道内的文明生产逐条进行检查。

5.1.5.工程量在50米以内的工程,如水仓、变电所充电室、绕道联络巷以及其它硐室,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6.检查时,一切都要有准确的数据,全面量尺,全面检查,检查点以外的数据不合格同样按规定扣分。

5.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论数据如何,均定为不合格品。

5.2.1.各工作面,如为应付检查而停止生产整改质量,说明该工作面没有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按管理不到位处理,对班队区管理人员按该工作面不合格进行考核。

5.2.2.采煤工作面

5.2.2.1.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

5.2.2.2.现场不落实规程、措施的工作面;

5.2.2.3.直观检查缺柱缺梁,影响支护工作的;

5.2.2.4.特殊支护不齐全而未采取措施的;

5.2.2.5.初采、收尾、过压、过构造带未落实措施的;

5.2.2.6.上下出口不畅通,且未采取措施的;

5.2.2.7.检查周期内发生冒顶事故的。

5.2.3.掘进、开拓、套修工作面

5.2.3.1.工作面及其后路出现空帮、空顶体积大于或等于0.5立方米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5.2.3.2.工作面的永久支护与迎头之间未按规定使用超前临时支护的;

5.2.3.3.后路巷道(支架)严重变形(包括梁腿错位、折断、掉落、弯曲严重,锚杆、锚索拉断或托板锚具拉坏、顶板严重下沉、片帮严重)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5.2.3.4.架拱形棚,卡栏螺栓松动(能拧紧180°以上者),合格率低于90%的,或卡栏位置合格率低于90%的;

5.2.3.5.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开拓工作面耙斗机至迎头的距离或未按规程措施规定工序施工的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5.2.3.6.上下山施工采用绞车提升未按规定的距离打设躲避硐的;

5.2.3.7.巷道套修时,未按措施要求打设托板或顶柱超前临时支护的;

5.2.3.8.使用不配套或不合格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的;

5.2.3.9.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10米范围内直观有两棵锚杆的托板松动或不紧贴岩面,且未采取措施的;

5.2.3.10.锚杆支护的巷道没有按规程安设顶板离层仪观测顶板下沉工作的,没有按规定进行锚杆(索)拉拔力测试的;

5.2.3.11.巷道套修挑顶高度超过措施规定的(具情况综合考虑);

5.3.工程质量动态检查及巷道文明生产检查规定工程质量和巷道文明生产动态检查工作,由安检科(含安检员小班评估)、技术科、矿调度室负责人、矿副总工程师、矿领导在日常下井检查工作时进行。直观检查、现场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影响安全的立即停止工作,先整改后再生产。根据检查规定,现场确定合格或不合格。各单位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

5.3.1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动态检查规定

5.3.1.1.三直两平

5.3.1.2..采面煤壁直没有伞檐。

5.3.1.3.综采架子成直线。

5.3.1.4.综采架子平、防滑防倒装置可靠。

5.3.1.5.综采支架梁头端面距符合规定。

5.3.2.两畅通

5.3.2.1.采面上下出口安全畅通,即高度、宽度支护符合规定,如遇构造出现台阶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该项不合格,采面即为不合格。

5.3.2.2.上下超前托梁和支架替换符合规程,上下出口20米内巷高符合要求。

6.3.2.3.采面上下端头支护安全可靠,符合规程规定。

5.3.3.采面支架符合规定

5.3.3.1.综采支架的位置要符合规定,初撑力符合规定,支架完好。

5.3.3.2.综采支架无背架、倒架。

5.3.3.3.综采支架缺台超规定的不超过3架。

5.3.4.无安全隐患。

5.3.4.1.采煤工作面无安全隐患。

5.3.4.2.上下巷支架完整,安全可靠,无冒顶危险及其它安全隐患,落实规程措施。

5.3.4.3.上述四项中有一大项不合格,该面即为不合格,检查的13小项中有3项不合格即为该面不合格。

5.4.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动态检查规定

5.4.1.支架位置正或锚杆角度符合规定。10米范围内不出现3架、不连续出现二架支架前倾或后仰及迈步的,10米范围内锚杆角度不符合规定的不超过3棵,不连续出现2棵。

5.4.2.掘进、开拓工作面超前临时支护符合规定,巷修工作面的托板、中柱或超前支护符合要求。

5.4.3.支架或锚杆(索)构件齐全、紧固,卡栏螺丝紧固,不连续三架棚子出现三棵螺丝松动(紧一圈),锚杆托盘紧贴岩面,有失效的锚杆能及时补打;锚杆或锚索间距、排距符合规定,10米内超规定的间距个数不超过3个、排距不超过2排。

5.4.4.顶帮插背或锚喷厚度符合规定,不连续三架出现空帮或空顶,并插背严实,10米内不出现3个点的喷厚不够,巷修破顶不超过措施规定。

5.4.5.锚杆(索)支护巷道,顶帮锚杆(索)的数量、间排距符合规定。

5.4.6.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并进行锚杆(索)拉拔力试验。

5.4.7.落实规程措施。

5.4.8.上述七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为不合格。

5.5.巷道文明生产检查规定

5.5.1.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设备完好,无失爆;保护齐全、压柱齐全符合规定;开关上架,五小上板;设备清洁卫生,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

5.5.2.电缆、管线吊挂符合规定:电缆吊挂符合规定;水管吊挂符合规定;风管吊挂符合规定;瓦斯管路吊挂符合规定。

5.5.3.巷道支架完好、整洁:无积水、无杂物;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无浮煤、浮矸;物料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

5.5.4.两畅通

5.5.4.1.巷道畅通。

5.5.4.2.水沟畅通

5.5.5.无安全隐患

5.5.6.上述五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该巷道文明生产即为不合格,15小项中有四小项不合格的即该巷道文明生产不合格。

5.6.工程质量评定

5.6.1.由参检人员及矿副总和矿领导参加评定;

5.6.2.评定时不讲客观,不以少数服从多数,不讲下不为例,严格按照《标准》和本办法进行评定;

5.6.3.对评定不合格的工作面,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

6.检查工作要求

6.1.各级领导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工作。对动态检查不合格的工作面电话通知安检科监督整改,安检科月底汇总记入专门台帐,进行考核。

6.2.采掘、安全、通风、机电副总工程师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检查,各分管副矿长尽量抽时间参加检查,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派人参加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向分管矿领导请假。

6.3.检查人员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顾全大局,站在全矿高度,以对矿井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检查工作。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派人员参检,有事需请假的要补充人员参检。

6.4.检查人员要根据现场实际,对照标准和本办法,按照规程、措施、制度规定进行检查和评定,真实反映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检查过程中要狠反“三违”,做到查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6.5.在检查过程中,要选择质量最差的地点作为检查点,被检单位的队长(车间主任)或副区(科)长要在现场一起检查,以便查出问题后能及时得到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质量问题,检查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6.6.每次检查前或评比前要通知有关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便参加检查或评比工作。检查后,安检科要将评定结果、存在问题用“四定表”及时下发到被检单位,由被检单位行政正职签字负责落实整改,行政正职不在时,分管区(科)长签字,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要求,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谁签字,谁负责。安检科要将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报告给分管矿领导,并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复查整改情况。

6.7.安检科要做好整改工作的跟踪复查,对不按“四定表”要求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同时将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分管矿领导汇报。矿对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又不按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按矿安字[XX]6号文件《火铺矿XX年安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处罚。

7.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按矿安字[XX]6号文件执行。

8.每月2日前,安检科要将上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险科、财务科按照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及矿有关规定进行奖罚兑现,将各种事故责任者、“三违”人员的处罚结果报矿。

9.本办法自下发之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在矿。

XX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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