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8.4”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
安全事故的每一次发生,都是红线被逾越的鲜红例证;每一个生命的伤亡,都是对红线被忽视的指责。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却不会简单的重复。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一起翻开历史上的今天,筑牢安全意识防线,让“相似情节”不再上演。
.石嘴山市洁达环保公司大武口垃圾填埋场“8.04”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2年8月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境内的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大武口垃圾填埋场,维修阀门井阀门时发生一起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多万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2年8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场长张某发现垃圾填埋场坝东侧集液检查井渗沥液溢出,流入F2阀门井(Φ2000×3500),将其淹没。12时30分左右,张某和填埋场职工郑某斌、马某兵驾驶吸污车到F2阀门井,分两次将F2阀门井内积水基本抽干。14时30分左右张某下到F2阀门井内维修阀门,发现阀门锈死,欲上井,此时张某已无力自己上来,马某兵将张某拉了上来。张某上来说“有点头晕,阀门锈死,拧不动,要找专业人员”。随后张雷与个体维修工朱春伟电话联系。
下午16时左右,司机王某霞驾车将张某从办公室送往F2阀门井,途中张某对王某霞说道:“中午我下到阀门井里,有点头晕”,王某霞说:“那得注意了,以前惠农出过事”。到达F2阀门井后,王某霞按照张某安排开车前往垃圾填埋场为垃圾填埋场雇佣的个体挖掘机司机张某进行工作计时。16时30分左右,个体维修工某春伟驾车赶到,与张某一起到办公室取阀门井施工图纸并查看,随后返回F2阀门井,朱某伟下到井下检查维修阀门,发生中毒窒息,张某随即下到井下去救人,也发生中毒窒息。在附近吸污作业的垃圾填埋场职工郑某斌,发现张某和朱某伟没有上来,便下井救人,也在井下中毒窒息。17时20分左右,王某霞未见张某返回,与垃圾填埋场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张某一同前往F2阀门井。到现场后,张某站在井边发现有人躺在井下,高呼“有人掉井里了,快救人啊”。王某霞在路边立即(17时26分左右)拨打120、119求救电话。
医废处理中心门卫谢再文听到张某呼救后,与从银川来看自己的老乡张某军一同过去救人。此时张某下到F2阀门井里,在井下把郑某斌托起来,张某军下到F2阀门井一层踏梯接应,谢某文在井上把郑树斌拉上来。张某军感到有点呼吸困难,谢某文意识到井下可能有毒气,立即将张某军拉了上来。此时张某已倒在井内,但还在动,张某军欲返井内救张涛,被谢某文阻止。随即赶到的垃圾填埋场职工何某欲下井救人,被谢某文阻止。
17点26分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17点5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发现躺在F2阀门井边的郑某斌意识丧失,已无生命体征,已死亡。惠农消防队17点28分34秒接到报警电话,17点29分30秒出警,17点58分到达事故现场。先后从F2阀门井内将张某、朱某伟、张某三人救出,经120医护人员心电图检查,三人均已无生命迹象,已死亡,遂将四具尸体直接拉往殡仪馆。
经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对事发现场检测,F2阀门井内存有高浓度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场长张某在组织维修F2阀门井阀门时,忽视了井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在未按规定对F2阀门井内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个体维修工某春伟进入F2阀门井内维修阀门,造成朱春伟中毒窒息,张某、郑某彬和张某未采取防护措施相继盲目下井施救中毒,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
2.项目设计、建设也存在部分缺陷。
3.汛期降雨集中,导致渗沥液大量增加。
4.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硫化氢中毒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责人员
1.张某: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场长,在组织维修F2阀门井阀门时,忽视了井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在未按规定对F2阀门井内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个体维修工朱春伟进入F2阀门井内维修阀门,造成朱春伟中毒窒息,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朱春伟:个体维修工,进行(大武口垃圾填埋场)F2阀门井阀门维修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盲目下井作业,造成中毒窒息,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追责人员
1.张某: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企业员工(含外包人员)不了解和掌握作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7500元罚款。
2.王某忠: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配备不齐全,对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进行督促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免去其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处2.5万元罚款。
3.丁某玉:石嘴山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容市政管理科科长,负责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对2011年9月份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对本次事故负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马某龙:石嘴山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城市管理和公用事业,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对辖区内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由石嘴山市按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王某师:惠农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城市管理局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对辖区内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进行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对本次事故负监管责任。鉴于石嘴山市和惠农区对大武口垃圾填埋场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由石嘴山市惠农区按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追责单位
1. 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2.对设计、施工和工程质检站在大武口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设计、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由石嘴山市政府依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建设厅。
3.石嘴山市政府和石嘴山市城管局对垃圾填埋场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致使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杜绝硫化氢中毒伤亡事故的通告》(宁政发〔2011〕117号)在辖区内的相关企业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石嘴山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事故防范措施
(一)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二)大武口垃圾填埋场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该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重新对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复完善。
(三)建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对全区所有垃圾填埋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评估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高度重视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防范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领导,把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刻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适时对本地、本部门防范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防范重点,深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措施,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号令)的学习、宣贯,真正使之家喻户晓,切实把自治区政府50号令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