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处理制度
1.矿成立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小组:
1.1.“一通三防”小组:负责排除全矿“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隐患。
1.1.1.组 长:总工程师
1.1.2.副组长:通风副总工程师
1.1.3.成 员:通风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采区、开拓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安检科科长、通风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2.机电小组:负责排除全矿机电方面的安全隐患。
1.2.1.组 长:机电副矿长
1.2.2.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1.2.3.成 员:机电科科长,机电副区(科、厂)长,安检科机电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3.运输小组:负责排除全矿运输方面的安全隐患。
1.3.1.组 长:机电副矿长
1.3.2.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1.3.3.成 员:井运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机电副区(科、厂)长,安检科机电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4.采煤小组:负责排除全矿采煤方面的安全隐患。
1.4.1.组 长:采煤副矿长
1.4.2.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
1.4.3.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安检科科长、技术副科长,采区区长、采煤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5.掘进、开拓、巷修小组:负责排除全矿掘进、开拓、巷修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巷道系统内出现的安全隐患。
1.5.1.组 长:生产副矿长
1.5.2.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
1.5.3.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技术副科长,采区区长、准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6.防治水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方案的制定及排除全矿水患。
1.6.1.组 长:总工程师
1.6.2.副组长: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1.6.3.成 员: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采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
1.7.洗煤厂、矸石山小组:负责矸石山、矸石山大坝的监护、加固及洗煤厂安全生产隐患的排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矿汇报。
1.7.1.组 长:洗煤副矿长
1.7.2.副组长:后勤副矿长
1.7.3.成 员:洗煤副总工程师、洗煤厂厂长、生产副厂长、技术副厂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分管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
1.8.生活后勤小组:负责排除矿区生活、后勤方面的安全隐患。
1.8.1.组 长:后勤副矿长
1.8.2.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1.8.3.成 员: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安检科分管副科长,保卫科科长,生活服务部主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9.其它隐患小组:负责排除以上小组以外矿井其它方面的安全隐患。
1.9.1.组 长:安全副矿长
1.9.2.副组长:矿副总工程师
1.9.3.成 员:区(科、厂)长,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保卫科科长。
1.10.应急小组的职责。
1.10.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急小组成员及时赶到隐患事故现场,制定措施,实施处理,处理结束进行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一通三防”应急处理小组:
2.1.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放炮后回风瓦斯浓度超过2%的,瓦斯变化异常或出现突出预兆的,排放瓦斯时局扇无计划停运的;
2.2.通风系统出现异常时;
2.3.瓦斯超限时;
2.4.通风设施受到损坏,现场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和恢复时;
2.5.巷道贯通遇老巷、盲巷时;
2.6.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或启封密闭时;
2.7.采区总回风瓦斯超过0.75%时;
2.8.系统停电,导致主扇和抽放泵停止运行3分钟以内(含3分钟)不能正常启动时;
2.9.主要进、回风系统断面突然变小,主扇负压突然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0mmH2O以上);
2.10.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如抽放管断裂、堵塞等);
2.11.出现一个采区或全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监控时;
2.12.井下发生着火事故时;
2.13.密闭内一氧化碳超标,温度异常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采煤应急处理小组:
3.1.当采煤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落差达1m以上时;
3.2.综采面偏帮长达10m、宽2m以上时;
3.3.采面上、下巷发生偏帮、冒顶堵巷时;
3.4.采煤工作面处理重大偏帮、冒顶时;
3.5.采煤工作面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时;
3.6.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有冒顶预兆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掘进、开拓、巷修应急处理小组:
4.1.掘进、开拓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冒顶长度达3m,高1.5m以上;
4.2.掘进、开拓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或岩性发生异常变化;
4.3.掘进、开拓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或涌水量发生异常变化;
4.4.巷道贯通出现异常情况;
4.5.掘进、开拓工作面后方巷道出现冒顶预兆及安全隐患;
4.6.井下巷道系统发生冒顶,危及安全生产;
4.7.巷修工作面发生冒顶2m以上时;
4.8.巷修工作面处理重大偏帮、冒顶时;
4.9.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时;
4.10.巷修范围内出现水、火事故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
4.11.巷道开口处有冒顶危险时。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机电应急处理小组:
5.1.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矿区或矿井停电;
5.2.井下电缆放炮、供电出现异常情况;
5.3.主扇风机及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转时;
5.4.主排水泵不能正常排水时;
5.5.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不能及时启动时;
5.6.机电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时;
5.7.机电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时。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通知运输应急处理小组:
6.1.全矿斜井绞车提升运输出现隐患时;
6.2.大巷机车运输出现隐患时;
6.3.斜巷皮带运输出现隐患时;
6.4.煤仓或放煤嘴出现隐患时;
6.5.出现运输重大未遂事故时;
6.6.矿运输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时;
6.7.皮带运输出现冒烟、火灾时。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防治水应急处理小组:
7.1.井下工作面或巷道内出现透水预兆时;
7.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出现涌水或淋水异常时;
7.3.井下工作面过水仓、水窝子及积水区时;
7.4.工作面接近老巷积水区时;
7.5.井下出现水灾时。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洗煤厂、矸石山应急处理小组:
8.1.矸石山坝体出现开裂、移动、垮塌时;
8.2.矸石山出现坝体滑坡、塌陷时;
8.3.洗煤厂出现较大隐患时;
8.4.洗煤厂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时。
9.地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汇报生活后勤应急处理小组:
9.1.出现滑坡、塌陷,危及人员安全时;
9.2.房屋出现裂缝,危及居民安全时;
9.3.地面供水、供电、照明出现隐患时;
9.4.地面生活方面出现灾情时。
10.出现上述以外的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其它应急处理小组。
11.应急处理隐患程序:
11.1.当现场发生隐患时,现场安检员或带班副区(科)长、带班队长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悬挂《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牌板,设置安全防护栏,并及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1.2.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接到矿区范围内隐患汇报后,在5分钟内分专业通知相关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指示通知有关人员及时赶到调度室,采取初步处理方案。
11.3.应急处理小组人员到达隐患事故现场,对隐患事故进行详细勘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方案。
11.4.根据隐患复杂程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再组织实施。
11.5.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和设备,当材料和设备到位后,方可对事故隐患实施处理。
11.6.现场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并将现场处理情况随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2.恢复程序:
12.1.安全隐患事故排除后,由应急处理小组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隐患已彻底排除,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2.2.矿安全生产调度室在接到隐患排除汇报后,下令恢复正常生产。
12.3.应急处理小组针对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由安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落实,防止隐患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