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
火铺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
1.当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100元—300元/条·人。
1.1.当班班长、带班队长(车间主任);2、当班安检员;3、责任者。
2.二个小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200元—500元/条·人。
2.1.责任班长、带班队长(车间主任)、队长;
2.2.责任安检员、带班副科长;
2.3.责任副区(科)长;
2.4.责任者。
3.三个小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300元—800元/条·人。
3.1.队长(车间主任);
3.2.安检科片区主任;
3.3.分管副区(科)长。
4.三个圆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400元—1000元/条·人。
4.1.区(科)长;
4.2.分管副区长;
4.3.安检科科长。
5.上级业务部门、矿业务部门查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的,也没有向矿汇报不能按时整改的原因,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100元—1500元/人·条。
5.1.责任队长;
5.2.责任副区(科)长;
5.3.责任区(科)长;
5.4.安检科责任科长、责任副科长、责任片区主任。
6.因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造成隐患在一个月内重复出现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15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