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火铺矿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2.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GB3836-83《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
3.新购进的高压防爆开关、低爆开关、防爆电动机、防爆移动式变电站、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皮带机综保、瓦斯继电器、仪表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电检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并贴有检查合格证,设备组进行设备编号方准下井使用。
4.供应科购进的防爆接线盒、防爆电铃、打点器、按钮等五小防爆电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过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方准发放使用。
5.凡升井送机电科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竣工后,都必须由防爆质检员、设备管理员、供电车间主任、技术员共同对设备进行检修后的验收,合格后并贴有检查合格证方可入库,由设备组统一发放。
6.新装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本单位机电技术员提前一个月将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所需设备报机电矿长审批,然后交机电科审查和准备。
7.新采(掘)工作面安装完毕(或部分安装完毕)后,必须不少于开工前三天通知矿长(科长),然后由机电矿长(科长)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详细验收,验收中尤其应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8.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入井、安装、检修、维护和详细工作记录。
9.每台、每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设备组必须有每一设备的使用地点、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容量等内容的设备台帐。
10.凡防爆电气设备,因检修、安装、使用不当、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11.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设备包机制度,做好开机、运转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运转。
12.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员签发的入井许可证;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的防爆电气设备,井口把钩工有权拒绝入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