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
【规程条文】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执行说明】(一)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核查相关文件资料、产品铭牌及标志。安全标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产品上的“MA”标识应清晰完整,铭牌中应有安全标志编号。铭牌上所载信息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上所载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安全标志编号等。
2.核对设备的主要零(元)部件。设备主要零(元)部件,包括其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志或其他强制性安全认证编号等,应与安全标志审核备案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中所载信息一致。
3.一致性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经一致性检查合格的产品,应张贴合格标记。
(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进行防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件。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标志。设备上应有“MA”标志、防爆标志,且内容完整、清晰;并有“严禁带电开盖”等的永久性警告或警示标志。
3.铭牌。铭牌上的内容应完整、清晰,且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编号或产品批次号(表面积有限的设备除外)、防爆标志或防爆型式、防爆合格证编号、安全标志编号、出厂日期。
4.接地。设备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标识和接线柱。
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设备接线盒内或直接引入的接线端子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标准规定。
6.引入装置。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进行封堵,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破损等现象。
7.隔爆面。可打开的门或盖以及易磨损的隔爆面应完好、进行过防锈处理,无损伤或者锈蚀;隔爆间隙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8.紧固件。紧固件应完整,不得缺失、松动。
9.抗电弧。隔爆壳体内部应有喷涂耐弧漆等抗电弧措施。
10.机械连锁。设备门或盖采用快开门结构时机械连锁应正常、可靠,门或盖打开后隔离开关不能合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