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管理,提高系统现场标准化水平,结合矿井管理考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监控事故分类
将信息、监控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四类);事故分类、性质的认定依据《寺河矿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般事故:凡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2、除采掘工作面以外,其它地点的监测装置不能实现故障闭锁的
3、因操作不当引起小于3.0%误报警的
4、单个掘进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监测但能实现故障闭锁在30分钟以内的
5、单台监测监控传感器故障或中断的
6、单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的
8、其它认定性质为一般的信息、监测事故
较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2、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2小时以内(包括2小时)的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
4、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30分 钟以内的
5、多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6、甲烷超限达到断电点,系统显示断电但工作面仍正常运行的
7、井下现场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监测传感器的
8、其它认定性质为较大的信息、监测事故
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重大事故:
2、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2小时以上的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4、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30分钟以上的
5、人为甩掉、破坏监测监控系统各类装置继续生产作业运行的
6、其它认定性质为重大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1、矿井未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
2、其它认定性质为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信息、监控系统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
1、监测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未按规定放置在分站架上
2、甲烷传感器保护架损坏
3、井下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装滑轮吊挂装置的
4、甲烷传感器被灰尘、煤泥覆盖报警灯、显示窗看不清的
5、甲烷传感器未盖充气孔
6、分站、传感器无管理牌板
7、工作面电话安设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8、电话机无管理牌板、无指向牌板的
9、监测、通讯线缆及设备未按规定码放的
10、工作面无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大样图,或者大样图与现场不符的
11、信息、监测电缆从通风设施墙体或通风设施穿过时没有穿墙套管的
12、监测线、通讯线与动力电缆、风水管路缠绕、搭接
13、监测线、通讯线吊挂乱、吊挂高度不符合规定
14、监测线、通讯线脱钩、串钩,或与动力电缆共钩、交叉
15、监测线、通讯线的接线盒两端线路未作保护
16、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楚(一处)
17、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吊挂不到位、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
18、工作面无监测监控设备检查记录本的或记录填写有涂改的
19、现场无试验断电记录本及运行、检修、巡检记录
20、现场试验断电记录本内容不全
21、设备包机牌的内容与使用单位不符
严重隐患:
1、断电点、报警点、复电点不符合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器、报警灯、显示窗破损或进气孔堵塞
3、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隔爆水袋中间、顶板不稳定、顶板淋水地点或吊挂不牢固的
4、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吊挂
5、未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的
6、风机前、区域回风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做出区分标识
7、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无接地
8、机载甲烷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
9、掘进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监测线未吸顶贴帮,冗余盘线未置于迎头20米范围以外的
10、综采工作面支架内监测电缆未保护的,或冗余盘线未置于超前支护范围以外的
11、甲烷传感器尾线未保护的
12、甲烷传感器无保护架
13、监测线、通讯线用铁丝捆绑、吊挂
14、监测线、通讯线与瓦斯管路缠绕搭接
15、井下私自串接电话机
16、井下运输大巷运行车辆未安装车辆识别卡,或者车辆识别卡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三、信息、监控管理相关考核标准
1、信息、监控事故考核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考核标准按照寺河矿安全管理部下发的寺河矿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2、信息、监控隐患考核
信息监控系统所查隐患初次下表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下二次三定表后按矿处罚标准进行考核。
3、信息、监控设备丢失、损坏考核
设备赔偿金额以矿设备、配件采购价格为准。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原价全额考核,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落实。
四、信息监控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系统管理要求对各区队进行月度打分考核,标准见下表。
说明:按月考核打分排队。考核内容中未明确指出而检查发现有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处扣2-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