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甘肃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目前,我省非煤矿山领域存在证照不全非法组织生产,停产停建、复产复工安全要求不落实,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足,外包单位管理混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缓慢,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工作滞后等突出问题,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领域事故多发势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情况,生产能力、人员培训、安全投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运行、尾矿库安全运行、外包施工单位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16年12月10日前,所有持证生产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非阻燃电缆淘汰率不低于81%, 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达到100%,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占应配备矿山企业总数的比例达50%以上,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矿山占应委托矿山企业总数的40%以上。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
5.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6.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
8.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未按期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
11.未按规定履行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手续的。
(二)对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限期消除隐患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非煤矿山企业未制定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的。
3.未完成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4.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
5.外包施工单位未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擅自开工的。
6.未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片帮、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的。
7.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救援队伍对特种装备、个体防护等装备不熟悉,应急救援装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8. 地下矿山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及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露天矿山采用一面墙式开采、掏底崩落等落后工艺设备的。
9.持证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
10.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11.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每年未对外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的。
1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3.未按规定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15.有严重水患或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6.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7.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18.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19.排土场(废石场)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2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22.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23.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4.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25.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27.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8.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超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9.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30.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31.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对存在以下问题的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项目核准,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6.在用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8.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10月20日前)
市州要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基本信息普查表》(附表1.2。以下简称:普查表),逐矿排查梳理,摸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产规模、年采矿量、矿山从业人员和当班下井(作业)人员数量等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于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http://www.gsaqsc.gov.cn/login.jsp)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基本信息、扩展信息等模块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将普查表报省安委办。
(二)自查自改(11月20日前)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修订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本方案要求,针对性的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定每一座非煤矿山及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级别。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措施、目标,资金和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要邀请专家或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现场验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县级政府。
(三)督促整改(12月20日前)
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该停产,责令停止生产,并报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整改或整改无望,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各市州要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附表2)及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省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摸清现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明确领导,靠实责任,逐个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现状,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抓住重点,严格执法。各市州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
(三)严格许可,源头管控。各市州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起来,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关,对无采矿证或采矿证已过期、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期检测检验、应急救援预案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按规定淘汰落后设备或工艺、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办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统筹谋划,着眼长远。各市州将整顿提升纳入“十三五”转方式调结构总体部署,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探索建立矿山退出机制,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矿井,鼓励其退出转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