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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贺西矿影响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10-20 21: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重申贺西矿影响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影响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减少影响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影响生产事故追查小组

组 长:马安国

副组长:武浩军、康凤明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办公室主任:张德军

成 员:当日值班领导、当日值班调度员及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机电区、运输区、生产科、通风区、抽放区、安监处、地测科、防突科、供应科等部门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一)、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两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贺西矿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影响生产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

(二)、影响生产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负责落实处罚决定及信息反馈和通报工作。

三、影响生产事故界定

(一)、当天生产任务未完成的。

(二)、设备出现故障,造成停产的。

(三)、设备、材料、配件未按要求及时到位或设施不完善造成生产程序被迫中断的。

(四)、设备、配件在入井前未组织验收或设备、设施安装好后未组织调试、验收,造成设备、设施不能投入使用的。

(五)、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未按时制定或未审批通过,造成不能开工的。

(六)、现场办公议定事项(或临时安排事项)未按规定期限、数量、质量等要求完成,造成生产组织被迫中断的或不得不延期的。

(七)、虽有计划的检修、更换、安装设备等,但未按时完成造成下一步生产组织被迫中断的或不得不延期的。

(八)、发生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事故影响程度或范围进一步扩大的。

(九)、队组与队组配合出现推诿扯皮,处理各类事故不积极主动,造成影响生产事故时间延长的。

(十)、其它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形。

四、处罚规定

第一条、操作、使用或维护不当,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生产中断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条、未按照现场办公纪要要求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的;无故不参加现场办公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三条、设备、配件、材料、支护用品等不能按时到矿或性能、质量、数量、尺寸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四条、设备、配件、材料、支护用品等在装、卸、运过程中损坏或报废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五条、通知参加事故调查,不按时到或拒绝参加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条、领导交办安排的任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七条、擅自停止工作面生产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八条、擅自停风、停电、停水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九条、入井车辆当日未卸车或未返车,造成车辆循环不开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影响生产,处罚500元。

第十条、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延误事故处理的,(发生影响生产事故半小时内未汇报,为迟报);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一条、杂物包括锚杆、道木、水泥袋、棚板、刮板、饮料瓶、塑料袋、大石头(300mm以上)等上皮带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二条、队组与队组配合出现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三条、中线、腰线偏差超过规定的;贯通距离不准确,超过0.5米以上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四条、跟班、值班、带班不到位,迟到早出;未发现安全隐患,未解决指导问题等,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开工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差,造成返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十七条、工作现场(井下现场)打架、斗殴、闹事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处理各类事故不积极主动,造成影响时间延长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条、无故不参加“两会”,跟班队干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各类事故记录,汇报不实,造成处理延误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岗位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干私活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汇报地面、井下,各类生产情况要准确、真实;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信息错误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无正当理由,当天生产任务未完成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断电试验前未汇报调度台,影响生产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挂破风筒,造成工作面停产,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二十七条、发生跑车造成生产中断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凡不服从矿调度紧急指挥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出现其它情况,影响正常生产或生产中断时间过长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五、其它说明

安监处处理过的事故,调度室不再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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