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委印发修订后的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表彰办法
为切实加强科区长(班队长)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科区长(班队长)队伍,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才支撑,近日,集团公司党委印发了修订后的《淮南矿业集团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表彰办法》(淮矿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总则、评选对象及条件、评选指标、评选程序及要求、奖励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对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等相关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详实规定。
《办法》强调,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突出业绩、考核刚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集团公司成立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对象为二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一线和辅助工作的科区长、班队长(两级管理班、三级管理队),以及对应科区(班队)层级管理的其他职务人员,含同级党总支、支部书记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含机关二级机构)及二级单位机关不纳入评选范围。
其中,对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从个人和所在科区(班队)两个方面设置了评选条件,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或另行制定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各生产矿、井下专业化公司、西部煤矿、托管煤矿评选指标上限,根据集团公司近三年平均获评比例、单位现有科区长(班队长)人数及单位年度的安全、效益等情况综合核定。
《办法》对评选程序及要求进行了强调,指出优秀科区长(班队长)评选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对安全、生产、经营、质量标准化、党建等量化指标,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报表、台账等基础资料,认真分析,严格审核。要对推荐人选的政治品行、工作作风、解决问题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岗位业绩及所在科区(班队)安全三基、创先争优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方可推荐,确保评选表彰对象过得硬、公认度高。《办法》明确指出,二级单位对推荐人选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推荐人选与评选条件不符的,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二级单位党委考评扣分处理,对已表彰人选全额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
《办法》明确了奖励标准,指出优秀科区长(班队长)奖励分为井下生产(采、掘专业)、井下生产辅助和地面岗位三种岗位类型,年度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按申报时实际从事的岗位确定。奖励不计入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收入比例调节控制范围。对连续获奖的实行递增奖励,每连续增加1个获奖年度,奖励金额按相应岗位奖励标准增加1倍,每种岗位连续获奖最高按年度奖励标准的5倍执行。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岗位后连续获奖人员,奖励按当年岗位奖励标准和上年度实际奖励金额合计执行,合计奖励高于当年所在岗位最高奖励上限的,按当年所在岗位最高奖励执行。因安全等原因中断的,重新计算获奖年限。 其中,获奖的井下辅助专业科区长、班队长,其所在科区、班队井下岗位员工占全部员工(含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0%和80%,否则按地面岗位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