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促使全矿党员干部、各职能部室、各基层党组织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部署要求,建立责任检查、问题发现、分析通报、督促整改的长效机制,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工作在矿党委领导下进行,纪委协助实施。党委办公室、纪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检查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 检查工作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和矿党委确立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展,重点督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分解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情况。
(三)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
(四)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基层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和预警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五)基层单位落实全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其它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条 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年度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检查。党委办公室、纪委按照矿党委安排,牵头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适时对各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年度集中检查覆盖全矿各基层党组织,每年一次。
(二)日常检查。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室,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督查。
(三)专项督查。纪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发生违纪行为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条 认真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年度集中检查后,党委办公室、纪委要做好问题梳理,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综合报告,向矿党委汇报,经审核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党组织通报。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由组织检查的相关部室做好信息反馈和督促整改工作,较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矿党委报告。实施专项督查后,纪委要撰写督查报告,向矿党委及有关上级纪委汇报,并根据上级纪委安排或矿党委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针对检查发现问题,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矿党委、纪委报告。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结果,纳入基层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领导人员日常考核,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突出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典型问题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中国共产党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矿煤矿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