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三违“申诉和亲情帮教 工作的补充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三违”申诉和亲情帮教工作,巩固“三违”亲情帮教成果,确保“三违”人员经矿培训和亲情帮教后不再发生“三违”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肃“三违”申诉。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对矿查“三违”人员要求申诉、仲裁的,要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对确需申诉、仲裁的,由单位党政正职一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申诉、仲裁。若在“三违”仲裁中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给予单位正职通报批评。
二、凡单位有“三违”职工参加矿亲情帮教会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必须有一人参加矿亲情帮教会。如缺席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经济处罚500元/次。
三、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全面加强本单位当期“三违”人员的跟踪教育,确保其返岗后按章作业,不再发生“三违”行为。如被帮教人员六个月内再次发生矿查“三违”行为的,给予参加当期矿亲情帮教会的单位党政正职经济处罚500元/人次。
四、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同类型的“三违”现象再次发生。如三个月内本单位人员再次发生与本期帮教同类型“三违”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经济处罚500元/人次。
五、基层各单位要相互借鉴,吸取“三违”教训,举一反三,共反“三违”,确保其他单位发生的“三违”类型在本单位不再重复发生。
六、职工亲属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多吹“枕边风”,确保被帮教人员返岗后按章规范作业,不再发生违章行为。如被帮教人员六个月内再次发生“三违”行为的,一律待岗。
七、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