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但社保连续一定能享受年休假? 法院:没这么简单
【案情概要】
王平2014年9月23日进入上海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工程管理部经理工作。双方定有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工资24万元(税前)。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平上一自然月工资,王平每月实得工资16,000元至17,000元。
王平2014年9月22日填写《员工登记表》,工作经历中填写的上一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但王平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均正常缴纳。
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12个月或可以证明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含集团内工作调动)、员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员工视同工作时间。(员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员工的累计参保年限计算。累计参保年限以劳动手册或社保机构开具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证明为准。未能提供工作时间记录的,仅已提供记录的时间为准。)”、“员工因公需在下班后继续工作的,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申明加班原因及时间,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加班”;未经批准自行加班或未及时将《加班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情况,将不做加班处理。”
2015年9月10日,蓝天公司解除与王平的劳动关系。王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蓝天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2、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10天年休假工资27,586元;3、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节假日加班费11,034元;4、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周末加班工资91,954元;5、2015年9月1日至9月10日工资6,667元;6、2015年9月1日至9月10日车贴500元、房贴400元、手机费100元、饭贴100元。
王平庭审中称,2014年6月9日、9月17日公司曾两次发通知,要求员工暂停年休假、实行单休,以此来证明其不能申请年休假,且存在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同时,王平又称2014年7月后处于上一家用人单位调休状态,认为其累计工龄超过10年,应当享受一年十天的年休假待遇。
公司答辩称,累积工作年限只针对年休假天数的计算,而非可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王平所述的二份通知实际没有实施。此外,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加班需经申请,但其从未申请过加班,且其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亦均经王平签字确认无加班事实。
仲裁裁决支持了王平违法解除赔偿金40000元、2015年9月1日至9月10日工资6667元、补贴1000元的诉请,对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王平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平主张在职期间有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但对被告统计的考勤签字确认无加班事实,驳回其加班费的诉请。此外,社会保险的缴纳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王子贤自行填写的上一单位的工作经历显示其在进入公司前的工作经历至2014年7月止,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条件,驳回了王子贤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王子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支持了王平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及补贴的诉请。
对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社保连续缴满十二个月能否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蓝白快评】
关于“能否享受年休假”、“能享受几天年休假”一直以来都是两个问题,法律依据不同,判断的标准也不同。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能否享受年休假”的判断标准为是否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而“能享受几天年休假”的判断标准则是社会累计工龄的长短。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王平是否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一条件,从而享受年休假待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本案中,王平2012年8月入职上一家公司,工作至2014年7月,自述其7月后处于调休状态,2014年9月23日入职蓝天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由此可见,王平从上一家公司跳槽至蓝天公司,社保始终连续,未出现断缴或补缴等异常情况。那能否据此认定王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答案是,不能。依据目前上海市裁审口径,认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以招退工时间是否连续作为衡量标准,而非社保缴纳情况。究其理由,第一,依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意在强调“连续”两字,倘若是全日制职工工作期间存在间断(间断不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哪怕是间断一天也是不符合连续工作的本意。而本案中,王平依据其社保正常缴纳满十二个月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仅从案情中笔者不能排除王平社保代缴或者招退工时间出现中断等情况。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王平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其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未予支持。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因劳动法律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界定,除上海外,还存在不同的理解,代表地如北京、重庆等。所以,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权益待遇及设计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应当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口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