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诺办理落户未办成,员工辞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13年8月5日毕业后与A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其中约定该公司为李某办理北京市户口,李某按照约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
2013年8月21日,李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止,月工资标准5000元。至2015年3月,李某仍未能取得北京户口。
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薪资过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离职,于2015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B公司交替向李某支付工资,B公司为李某缴纳有2013年9月社会保险;A公司为李某缴纳有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社会保险;B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5年7月17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后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资5427元、报销款376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 000元,未按约定解决户口的违约金150 000元。
【判决结果】
仲裁:1、认定李某与B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李燚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资差额831.86元、报销款差额2028.58元;2、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一审:1、B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2、B公司向李某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资差额831.86元、报销款差额2028.58元(已执行完毕);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蓝白快评】
本案发生于北京地区,法院之所以这么判,主要因为北京户口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在外地生源就业中具有较大吸引力。实际可以以此换取员工的低薪高价值的劳动,也是劳动隐形的对价之一,员工未能按约获取户口,前期收入受损,失去户口也失去了未来一定利益及便利,同时一审法院也明确此判决也是为了避免单位随意允诺户口引进忽悠毕业生有失诚信,故做出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但未支持巨额赔偿。
本案的判决在个案中可以理解,用心良苦。但在举证责任分配及判决的示范性上将起到不良效果,虽然一定程度上堵掉了单位恶意忽悠的路,但也增加了单位诚信履行的不测风险。
首先,北京法院一直认为户口不准约定违约金、补偿、服务期,但在对劳动者有利的情况下却认为户口具有价值,有失公允。
其次,单位在举证户口办理不能的原因举证上比较难,户口部门并不一定会书面出具拒绝的理由,单位如何举证?应该以单位是否积极主动申请、单位是否有进京名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为准进行判断,即然单位符合条件、有名额、有申请,那么办理不能的责任不能归结于单位。
最后,本案的逻辑推广开来,那么居住证、居转户、购房购车资格等办理不能,员工即可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风险将会增大很多。
值得注意并警示单位包括上海地区的单位的:由于社保欠缴补缴、社保基数、纳税不符合要求、更换用人单位导致社保用人不连续等单位存在一定过错而导致的户口、居住证、购房购车资格办理不能,员工诉请赔偿及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将会增大,单位宜加强管理,充分考虑并避免员工因为政策原因而产生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