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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病假单 二审改判单位解除合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1-16 11: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0年9月18日至海浪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6年9月周某岗位调整为统计员。双方签有2013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海浪公司处实行电子考勤。2015年8月1日之前,周某做二休二,工作一个白班一个夜班后休息二天,2015年8月1日起周某工作时间调整为做五休二,周某岗位每个夜班的津贴为9.40元。

2015年8月起周某因腰背痛、咳嗽、颈肩部不适等先后至中冶医院、罗店医院等就诊,并开具因病休假单。其中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9日因病休假单显示为颈肩部软组织挫伤。

2015年12月8日,海浪公司出具过失单,载明公司认为周海明提供虚假病假单欺骗公司,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6.2.5相关规定,连续旷工3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给予周某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0日海浪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截止至12月10日。

另,海浪公司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下班时间按打卡时间计算。

在医院出具给海浪公司的证明中载明“XXX有限公司:收到贵公司提供的我院开具的纸质病假单一张(编号:XXXX),委托我院门诊办公室鉴定,查证情况如下:病假单上所写患者周某,在2015年11月3日在我院就诊记录及相关手续真实有效。经调查了解,在患者未如实提供个人病史和一再要求下,医师开具病假单时未严格执行病假管理相关条例,故此病假单无效。特此证明。”

周某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海浪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304.77元、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0,966.07元、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8,555.83元、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夜班津贴850元、2015年度奖金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587.20元。

【判决结果】

仲裁:对员工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453.68元;2、员工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蓝白快评】

二审法院改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劳动者取得的病假单系其本人在未如实提供个人病史及一再要求下、医师未严格执行病假管理相关条例下出具,故该病假单被医院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开具病假单的行为系隐瞒实情的严重不诚实行为;2、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就医的初衷相悖,亦有违诚信。综上,劳动者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更有失诚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以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员工“泡病假”、“提交虚假病假单”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难题,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员工的此类行为?蓝白建议,首先,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的流程管理,包括请假手续、审批流程;其次,针对员工不正当的请病假行为,如:虚开病假单、病假期间进行不符合病休目的的相关活动等,明确处分后果;最后,根据员工提供的病假单,企业可进行相关调查工作,如走访开具病假单的医院,调查病假单的真伪,同时,也可与医生了解员工病情,以更好地进行病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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