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给女业主写情书被公司认为重大违纪,是否合法?
【案情概要】
阮某于2013年9月3日入职杭州某物业公司处工作。2013年10月11日,阮某、杭州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为期37个月,试用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共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470元;阮某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工作地点为科技新村;阮某严重违反杭州某物业公司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杭州某物业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阮某;阮某熟知并完全理解杭州某物业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全部内容,双方一致同意该规范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愿自觉遵守;等等。同日,阮某在该份合同下方签字确认已收到一份应属于其本人保管的劳动合同。阮某入职后,杭州某物业公司以会议形式对其进行了《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奖惩条例》的培训学习,并在会上多次强调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提前签到等工作纪律。根据杭州某物业公司制定的《奖惩条例》,员工当值班时下棋、打扑克、看小说、扎堆聊天、听收录机、玩游戏、上网有此类一种行为的,以及违反考勤制度的,为“严重过失”;对业主或客户粗暴无礼,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过失”;员工三次“严重过失”以上,公司可即时辞退,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014年3月10日,阮某因凌晨巡逻时用手机听音乐被公司处以“严重过失”处分。2014年4月7日,阮某又因凌晨4时23分擅自将原定于6点巡逻签到的内容提前填写,并在岗亭玩手机而再次被公司处以“严重过失”处分。上述两次违纪行为,阮某均在员工违纪罚款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4月12日早上,阮某突然到其服务的小区内一名之前从未有过交往的单身女业主家按门铃示爱,告知其已将两封求爱信放在该业主的信箱里,让该业主去取,并提出交往的请求。该业主为此感到恐慌及强烈不满,随即以阮某骚扰为由向杭州某物业公司进行了投诉。同日,杭州某物业公司口头辞退阮某,并书面报工会同意。2014年4月15日,经阮某报料,《钱江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阮某被辞退一事。2014年4月16日,杭州某物业公司向阮某出具了书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辞退理由为阮某“三次严重过失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14年4月18日,阮某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一、杭州某物业公司支付阮某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4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36538元;二、杭州某物业公司支付阮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19.7元;三、杭州某物业公司支付阮某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415元;四、杭州某物业公司为阮某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五、杭州某物业公司支付阮某2014年4月工资不足部分117元。2014年6月23日,该委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4)第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杭州某物业公司为阮某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阮某自行承担;二、驳回阮某的其他申诉请求。阮某不服该裁决,遂于2014年6月25日诉至该院,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杭州某物业公司未向该院起诉。
原审法院另查明:阮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1560元(1470元+绩效工资90元)。杭州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5月2日支付了阮某2014年4月份的餐贴40元,又于2014年5月12日向阮某支付了2014年4月份工资991元(含清明加班一天)及转正期工资差额360元。阮某在职期间,杭州某物业公司未为阮某缴纳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
仲裁:一、杭州某物业公司为阮某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阮某自行承担;二、驳回阮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一审:一、杭州某物业公司支付阮某2013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540.7元、2014年4月份工资不足部分13元;二、杭州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阮某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阮某应负担部分由其个人自行缴纳三、驳回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小区保安给女业主写情书是否构成重大违纪?
【蓝白快评】
是否构成重大违纪,主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杭州某物业公司的《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业主或客户粗暴无礼,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过失”,且阮某入职后,杭州某物业公司以会议形式对其进行了《奖惩条例》的培训学习,可见阮某对此规定是知晓并且清楚的。
至于阮某求爱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则是本案的关键。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美好事物、追求爱情的权利,但是,该追求行为首先应当符合社会日常行为准则,并以不违背行为人自身的职业操守为前提。本案中,杭州某物业公司系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宗旨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而阮某作为杭州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人员,在未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身女业主有任何交往的情况下,却利用自身的保安人员身份和便利,突然上门求爱,导致该女业主强烈不满并以骚扰为由向杭州某物业公司投诉。阮某的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爱慕行为,但实质上已经影响到业主对杭州某物业公司能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基本评价,故应认定属于杭州某物业公司在《奖惩条例》中规定的“对业主或客户粗暴无礼,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过失”行为。
蓝白认同法院的判决,首先,阮某的行为对业主是否构成性骚扰具有一定争议,因法律并未对性骚扰有明确定义,因此阮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骚扰要依据个人的主观承受能力、行为的恶劣性综合进行认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行为已遭到业主的强烈抵触,其身为一名保安,理应带给居民“安全感”,但阮某此行为与保安的职责及形象不符,显失妥当;其次,其行为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因此,其行为被认定“重大过失”不足为过。 另外,部分人员会认为公司管理的范围太广,不应干涉员工的感情生活,但是员工行为管理的边界需要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影响等综合判定。该案中阮某的行为,虽然是追求自己所爱,但是其利用工作便利求爱,并给公司的保安服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企业理应有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