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4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矿井抽掘采平衡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采掘作业是否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不平衡的矿井是否采取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等措施。
(三)落实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是否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是否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贵州等12个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之间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具体为:贵州→山西→重庆→吉林→四川→河南→云南→江西→陕西→湖南→安徽→黑龙江→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6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抽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交流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