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故,如员工未在离职时归还工作电脑等办公设备,理应视为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可待其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再行支付经济补偿,但从法律理论分析,因两笔钱款性质不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直接从员工离职费用中折算赔偿并予以扣除,否则将存在返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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