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根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2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续订劳动合同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的医疗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累计病休时间应从2002年4月3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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